万州区:趁夜河道电鱼30余条 未走一公里就被抓

时间: 2020-12-2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57

  重庆长安网讯(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冯劲博) 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许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今年4月9日晚,万州区公安局长滩派出所巡逻民警沿着磨刀溪进行巡逻。21时许,当民警巡至磨刀溪长滩村燕坪段时,发现漆黑的河道内竟闪烁着光线,一个人影提着手电筒在河道里行走,形迹十分可疑。

  民警悄悄靠近,发现一名男子背着背篓提着工具正在电鱼。民警当即上前制止,抓获正在电鱼的犯罪嫌疑人许某,并当场查获许某用于电鱼的蓄电池、离便器、竹竿等自制的电鱼工具一套,同时查获非法渔获物4公斤,包括鲶鱼、乌巴鱼、黄古头鱼、鳔子鱼等共计30余条。

  到案后,许某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许某供述,其因孙子正在哺乳期,于是想去河里弄点鱼给儿媳妇补补身体。为逃避侦查,他还特意选在夜间行动。

  许某称,当晚八点多,其带上自制的电鱼装备来到磨刀溪河坝,开始沿溪电鱼,待被电晕的鱼浮出水面时,就捡起来扔进竹巴兜。不一会儿功夫,许某就有30多条鱼“进账”。可没想到的是,沿溪走了不到一公里,许某便被巡逻经过的派出所民警抓获了。

  警方提醒:不管捕获物数量多少,但凡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法律禁止的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都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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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趁夜河道电鱼30余条 未走一公里就被抓

  重庆长安网讯(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冯劲博) 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许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今年4月9日晚,万州区公安局长滩派出所巡逻民警沿着磨刀溪进行巡逻。21时许,当民警巡至磨刀溪长滩村燕坪段时,发现漆黑的河道内竟闪烁着光线,一个人影提着手电筒在河道里行走,形迹十分可疑。

  民警悄悄靠近,发现一名男子背着背篓提着工具正在电鱼。民警当即上前制止,抓获正在电鱼的犯罪嫌疑人许某,并当场查获许某用于电鱼的蓄电池、离便器、竹竿等自制的电鱼工具一套,同时查获非法渔获物4公斤,包括鲶鱼、乌巴鱼、黄古头鱼、鳔子鱼等共计30余条。

  到案后,许某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许某供述,其因孙子正在哺乳期,于是想去河里弄点鱼给儿媳妇补补身体。为逃避侦查,他还特意选在夜间行动。

  许某称,当晚八点多,其带上自制的电鱼装备来到磨刀溪河坝,开始沿溪电鱼,待被电晕的鱼浮出水面时,就捡起来扔进竹巴兜。不一会儿功夫,许某就有30多条鱼“进账”。可没想到的是,沿溪走了不到一公里,许某便被巡逻经过的派出所民警抓获了。

  警方提醒:不管捕获物数量多少,但凡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法律禁止的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都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