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不安全食品要担责

时间: 2021-04-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13

  辣子鸡中有烟头,餐馆免单并赔偿1000元,民警提醒——

  经营者提供不安全食品要担责

  4月23日14时许,沙坪坝区公安分局110快处队民警接到报警:有市民在餐馆吃饭时,发现餐馆提供的菜品中有一个烟头。经民警调解,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餐馆不仅免单,还赔偿食客1000元。

  民警在凤天路某餐馆见到了报警人刘女士。刘女士是名孕妇,来自贵州,家人陪她来重庆西南医院孕检。上午孕检完成后,一家人准备吃了午饭就回贵州。

  他们在餐馆点了一份辣子鸡,大快朵颐时,刘女士觉得有块“鸡肉”咬不动,吐出来一看,竟然是一个烟头。想到自己还吞下去一点,刘女士感到一阵恶心:如果这个抽烟的人有传染病怎么办?想到这里,刘女士立马报警求助。

  民警仔细观察这个烟头,发现油已经完全浸入,可以推断是在锅中翻炒过,这家餐馆的服务质量存在明显瑕疵。饭馆老板告知刘女士这是餐馆的疏忽,他们会承担一切后果,绝不推卸责任。

  民警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经核算,刘女士及家人的餐费共94元,老板给予免单,另外再赔偿刘女士1000元。刘女士说,自己为了怀上二胎做了很大努力,这次是慕名到重庆医院孕检,很担心因为这个烟头染上什么病。餐馆老板承诺:“下次相关检查费我出,如果有后续问题,我会负责到底。”

  在民警的见证下,餐馆老板写下了承诺书。最后,该餐馆老板再次向刘女士郑重道歉,刘女士表示接受道歉。双方一起对民警的调解表示了感谢。

 

  民警说法:经营者提供不安全食品将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消费者有权主张按承诺赔偿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鹏炜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经营者是否“明知”是主观状态,消费者很难证明,审判实践中也较难把握。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明确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同时做出兜底性规定以免出现遗漏,让经营者为消费者把好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实践中,存在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一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兑现承诺又被经营者拒绝。对此,《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标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杜绝经营者乱承诺干扰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情况发生。

  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解释》还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唐孝忠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经营者提供不安全食品要担责

  辣子鸡中有烟头,餐馆免单并赔偿1000元,民警提醒——

  经营者提供不安全食品要担责

  4月23日14时许,沙坪坝区公安分局110快处队民警接到报警:有市民在餐馆吃饭时,发现餐馆提供的菜品中有一个烟头。经民警调解,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餐馆不仅免单,还赔偿食客1000元。

  民警在凤天路某餐馆见到了报警人刘女士。刘女士是名孕妇,来自贵州,家人陪她来重庆西南医院孕检。上午孕检完成后,一家人准备吃了午饭就回贵州。

  他们在餐馆点了一份辣子鸡,大快朵颐时,刘女士觉得有块“鸡肉”咬不动,吐出来一看,竟然是一个烟头。想到自己还吞下去一点,刘女士感到一阵恶心:如果这个抽烟的人有传染病怎么办?想到这里,刘女士立马报警求助。

  民警仔细观察这个烟头,发现油已经完全浸入,可以推断是在锅中翻炒过,这家餐馆的服务质量存在明显瑕疵。饭馆老板告知刘女士这是餐馆的疏忽,他们会承担一切后果,绝不推卸责任。

  民警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经核算,刘女士及家人的餐费共94元,老板给予免单,另外再赔偿刘女士1000元。刘女士说,自己为了怀上二胎做了很大努力,这次是慕名到重庆医院孕检,很担心因为这个烟头染上什么病。餐馆老板承诺:“下次相关检查费我出,如果有后续问题,我会负责到底。”

  在民警的见证下,餐馆老板写下了承诺书。最后,该餐馆老板再次向刘女士郑重道歉,刘女士表示接受道歉。双方一起对民警的调解表示了感谢。

 

  民警说法:经营者提供不安全食品将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消费者有权主张按承诺赔偿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鹏炜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经营者是否“明知”是主观状态,消费者很难证明,审判实践中也较难把握。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明确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同时做出兜底性规定以免出现遗漏,让经营者为消费者把好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实践中,存在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一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兑现承诺又被经营者拒绝。对此,《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标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杜绝经营者乱承诺干扰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情况发生。

  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解释》还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