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帮人做还款担保,可得留心了!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由于担保人未约定借款人在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被视为债的追加,最终被判决需共同承担100万元的债务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段强向张正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8年底,段强向张正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段平、丙公司作为承诺人,自愿承诺对段强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约定若段强未按月支付利息及按期还款,张正随时有权要求段平(即承诺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段强、段平、丙公司法人代表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名、捺印、加盖公章。 此款到期后,段强仍未偿还,张正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段强、段平、丙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丙公司在庭审上辩称其属于担保人,担保行为已超过保证期间。 承办法官介绍,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段平与丙公司在《还款承诺书》的签字盖章行为属于担保行为还是债的加入。 法官认为,结合证据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和签订承诺书时的意思表示,《还款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段平与丙公司作为承诺人对借款人段强所借的本金及利息自愿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承诺书并未约定在段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段平与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段平与丙公司的签字行为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段平与丙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段强、段平、丙公司共同偿还张正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胥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