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渝中区法院这样做

时间: 2021-10-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19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对以上权利义务须知,各方当事人听清楚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有无异议……”10月14日下午,渝中区人民法院在渝中区七星岗金汤街社区居委会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致老年人受伤的民事诉讼案件。同时,该法院还公布了近三年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9年以来,渝中区法院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的民事案件984件,其中离婚、继承、赡养等家事纠纷413件,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等侵权类纠纷287件,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特别程序案件164件,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120件。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案件存在家事纠纷比例较高、精神赡养需求增多、老年人举证能力较弱、年人伤害事故增加等特点。

  针对这些特点,该法院开通了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加强对老年人的诉讼指导,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针对家事纠纷较多、长期家庭纠纷引发双方对抗情绪较激烈、调解工作难度较大的特点,该法院优化审理方式,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配备司法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专门的审判团队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的案件。在审理中注重法律释明、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依法保障老年人的诉讼权利。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审理始终,注重维系老年人家庭亲情,努力调解息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注重情感保护。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点,该法院在离婚、继承、赡养等家事纠纷中引入心理咨询机制,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老年人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服务,关注老年人的情感利益,加大心理疏导力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推动法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在服务基层治理上,该法院做深做实“一街道一法官、一社区一法官”工作,在全区79个社区统一挂牌“诉讼服务直通车”,全覆盖开展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预约立案、就地调解、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工作,协同配合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联合化解纠纷,满足老年人的司法需求,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另外,该法院还延伸审判职能,选取合适的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在街道社区开展巡回审判,邀请广大居民旁听,以案释法,弘扬传统美德;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视广播、法院公众号等媒体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录制法治栏目、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强老年人法治观念,引导老年人合理诉讼、依法维权。

  据介绍,该法院下一步将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更加务实地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多维度、全方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渝中区人民法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董某、张某诉谭某探望权纠纷案

  关键词:隔代探望 探望权

  基本案情:原告董某(男,69岁)与张某(女,67岁)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小董。小董与被告谭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谭。小谭出生后由董某与张某帮助照顾抚养。小董因故死亡后,小谭由谭某及其父母照顾抚养。因董某、张某长期无法探视孙子,遂以谭某为被告,起诉请求判令其对孙子享有探望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可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遂判决原告董某、张某每月可探望孙子小谭两次,被告谭某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典型意义: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该案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既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满足了老年人精神需求,入选重庆法院参考性案例。

  案例二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年人人身保护

  基本案情:陈某(女,80岁)与赵某系母子关系,现与赵某及其妻子共同居住生活。陈某称赵某经常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并殴打,曾因此受伤前往医院就医。因陈某系老年人行动不便,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渝中区法院就双方居住生活情况到陈某所在社区进行调查。陈某所在小区物管公司工作人员陈述,陈某、赵某系该小区常住居民,陈某和儿子赵某共同居住,陈某经常到物业公司哭诉被赵某殴打。赵某精神状况不好,脾气暴躁,曾与物业公司保安多次发生纠纷,并打伤保安,摔坏物管的办公用品。通过走访,得知邻居经常听到陈某家中有吵闹声音,并听到陈某哭诉被儿子殴打。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均应禁止。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法律应给予特殊保护。本案赵某作为陈某儿子,对陈某进行殴打,不仅违反了道德要求,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禁止性规定,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赵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要孝敬母亲,不再对母亲实施暴力行为。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点较为私密,证据难以保存和固定,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现象严重,在家庭暴力案件审理中要充分考虑这一情形。如老年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要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以准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及法院调查,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例三 魏某诉潘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 老有所居

  基本案情:卢某与潘某(女,81岁)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子小卢,小卢与魏某系夫妻。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某房屋系渝中区房管中心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2008年11月,魏某承租了上述房屋。自2009年至今,潘某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期间产生的租金、水费、电费、气费等均由魏某、小卢夫妇支付。2012年12月,卢某、潘某、小卢、魏某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为魏某承租,但卢某、潘某享有居住权,直到终老。后魏某称因小卢与魏某之子需要在上述房屋居住,遂起诉要求潘某搬离上述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魏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在魏某未能举示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基于其配偶小卢对潘某的赡养义务,潘某亦有权居住在涉案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终老,故对魏某要求潘某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尚未对居住权进行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要平衡对老年人居住权利的保护。本案中,潘某通过和魏某、小卢签订的协议,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权,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同时,潘某作为老年人,应从居住条件、居住便利性等方面保障其合法的居住权,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本案判决引导子女正确合理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和《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益。

  案例四 谭某诉谭小甲、谭小乙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 精神赡养

  基本案情:谭某(60岁)和谢某原系夫妻,两人先后生育一女谭小甲、一子谭小乙。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19年10月,谭某因病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出患有急性脑梗死、糖尿病等疾病。现谭某无法工作获取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遂起诉要求谭小甲、谭小乙每月支付赡养费且每人每月至少看望谭某一次。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独居的情况下,对亲情的渴望尤为强烈,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并回家看望,故判决谭小甲每月支付谭某赡养费1200元,谭小乙每月支付谭某赡养费800元;谭小甲、谭小乙每人每季度至少看望原告谭某一次。

  典型意义:当前,许多家庭具有很强的离散性,子女在异地生活工作,无暇照顾父母,核心家庭模式也使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纽带日渐松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看望义务,被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回家看望作为对父母进行精神赡养的一种重要方式,应当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成年子女也应该更加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通过司法方式重新确认父母的精神需求和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不仅是对社会精神问题的正面回应,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情怀。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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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渝中区法院这样做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对以上权利义务须知,各方当事人听清楚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有无异议……”10月14日下午,渝中区人民法院在渝中区七星岗金汤街社区居委会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致老年人受伤的民事诉讼案件。同时,该法院还公布了近三年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9年以来,渝中区法院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的民事案件984件,其中离婚、继承、赡养等家事纠纷413件,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等侵权类纠纷287件,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特别程序案件164件,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120件。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案件存在家事纠纷比例较高、精神赡养需求增多、老年人举证能力较弱、年人伤害事故增加等特点。

  针对这些特点,该法院开通了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加强对老年人的诉讼指导,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针对家事纠纷较多、长期家庭纠纷引发双方对抗情绪较激烈、调解工作难度较大的特点,该法院优化审理方式,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配备司法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专门的审判团队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的案件。在审理中注重法律释明、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依法保障老年人的诉讼权利。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审理始终,注重维系老年人家庭亲情,努力调解息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注重情感保护。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点,该法院在离婚、继承、赡养等家事纠纷中引入心理咨询机制,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老年人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服务,关注老年人的情感利益,加大心理疏导力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推动法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在服务基层治理上,该法院做深做实“一街道一法官、一社区一法官”工作,在全区79个社区统一挂牌“诉讼服务直通车”,全覆盖开展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预约立案、就地调解、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工作,协同配合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联合化解纠纷,满足老年人的司法需求,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另外,该法院还延伸审判职能,选取合适的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在街道社区开展巡回审判,邀请广大居民旁听,以案释法,弘扬传统美德;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视广播、法院公众号等媒体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录制法治栏目、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强老年人法治观念,引导老年人合理诉讼、依法维权。

  据介绍,该法院下一步将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更加务实地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多维度、全方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渝中区人民法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董某、张某诉谭某探望权纠纷案

  关键词:隔代探望 探望权

  基本案情:原告董某(男,69岁)与张某(女,67岁)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小董。小董与被告谭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谭。小谭出生后由董某与张某帮助照顾抚养。小董因故死亡后,小谭由谭某及其父母照顾抚养。因董某、张某长期无法探视孙子,遂以谭某为被告,起诉请求判令其对孙子享有探望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可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遂判决原告董某、张某每月可探望孙子小谭两次,被告谭某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典型意义: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该案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既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满足了老年人精神需求,入选重庆法院参考性案例。

  案例二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年人人身保护

  基本案情:陈某(女,80岁)与赵某系母子关系,现与赵某及其妻子共同居住生活。陈某称赵某经常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并殴打,曾因此受伤前往医院就医。因陈某系老年人行动不便,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渝中区法院就双方居住生活情况到陈某所在社区进行调查。陈某所在小区物管公司工作人员陈述,陈某、赵某系该小区常住居民,陈某和儿子赵某共同居住,陈某经常到物业公司哭诉被赵某殴打。赵某精神状况不好,脾气暴躁,曾与物业公司保安多次发生纠纷,并打伤保安,摔坏物管的办公用品。通过走访,得知邻居经常听到陈某家中有吵闹声音,并听到陈某哭诉被儿子殴打。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均应禁止。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法律应给予特殊保护。本案赵某作为陈某儿子,对陈某进行殴打,不仅违反了道德要求,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禁止性规定,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赵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要孝敬母亲,不再对母亲实施暴力行为。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点较为私密,证据难以保存和固定,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现象严重,在家庭暴力案件审理中要充分考虑这一情形。如老年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要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以准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及法院调查,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例三 魏某诉潘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 老有所居

  基本案情:卢某与潘某(女,81岁)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子小卢,小卢与魏某系夫妻。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某房屋系渝中区房管中心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2008年11月,魏某承租了上述房屋。自2009年至今,潘某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期间产生的租金、水费、电费、气费等均由魏某、小卢夫妇支付。2012年12月,卢某、潘某、小卢、魏某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为魏某承租,但卢某、潘某享有居住权,直到终老。后魏某称因小卢与魏某之子需要在上述房屋居住,遂起诉要求潘某搬离上述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魏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在魏某未能举示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基于其配偶小卢对潘某的赡养义务,潘某亦有权居住在涉案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终老,故对魏某要求潘某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尚未对居住权进行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要平衡对老年人居住权利的保护。本案中,潘某通过和魏某、小卢签订的协议,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权,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同时,潘某作为老年人,应从居住条件、居住便利性等方面保障其合法的居住权,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本案判决引导子女正确合理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和《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益。

  案例四 谭某诉谭小甲、谭小乙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 精神赡养

  基本案情:谭某(60岁)和谢某原系夫妻,两人先后生育一女谭小甲、一子谭小乙。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19年10月,谭某因病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出患有急性脑梗死、糖尿病等疾病。现谭某无法工作获取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遂起诉要求谭小甲、谭小乙每月支付赡养费且每人每月至少看望谭某一次。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独居的情况下,对亲情的渴望尤为强烈,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并回家看望,故判决谭小甲每月支付谭某赡养费1200元,谭小乙每月支付谭某赡养费800元;谭小甲、谭小乙每人每季度至少看望原告谭某一次。

  典型意义:当前,许多家庭具有很强的离散性,子女在异地生活工作,无暇照顾父母,核心家庭模式也使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纽带日渐松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看望义务,被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回家看望作为对父母进行精神赡养的一种重要方式,应当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成年子女也应该更加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通过司法方式重新确认父母的精神需求和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不仅是对社会精神问题的正面回应,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情怀。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