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胡某因琐事与受害人阳某产生矛盾。胡某为报复阳某,指使有盗窃前科的李某将阳某的摩托车盗窃后“丢进长江里”或者“烧掉”,胡某的要求为“总之让阳某以后见不到自己的摩托车”。胡某承诺:事情办妥后给予李某好处费。后李某邀约张某等人于某日凌晨将阳某的摩托车窃取后骑行至一处偏僻地段,并将摩托车烧毁。经鉴定,受害人阳某被烧毁的摩托车价值5000余元。 分歧: 本案中,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定性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意见认为李某等人受胡某指使,实施了对阳某的摩托车的盗窃行为,而且达到了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嫌疑人烧毁摩托车的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对摩托车盗窃后的事后处置行为,不应单独评价;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应当对李某等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且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的。 本案中,李某等人实施了秘密窃取阳某摩托车的行为,案值达到了金额较大的标准,但其缺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按照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行为缺少主观要件,不应认定为盗窃罪。而行为人李某等人受胡某指使,出于报复阳某的目的,将阳某的摩托车毁坏,嫌疑人窃取摩托车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窃取后也未实际占有摩托车,而是按照胡某的要求将涉案摩托车烧毁,其作案时具有明显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行为人也实施了故意毁坏涉案摩托车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其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卓德欣(作者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