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人后低价卖房当“老赖”

时间: 2022-02-0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95

被执行人杜某尚欠他人100多万元赔偿金,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低价转让,企图逃避债务。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低价转让房屋以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杜某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望得到实现。

据介绍,2019年3月,杜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辜某一级伤残。2020年,经潼南区法院判决,杜某应赔偿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4万余元。杜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

2017年,杜某与妻子张某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2019年7月,杜某夫妻俩以低于市价近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亲戚李某,双方于同年8月完成过户。房屋过户给李某后,张某继续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因杜某怠于履行赔偿责任,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潼南法院经查询发现,杜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3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4月,辜某得知低价转让房屋事实后,向潼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需赔偿辜某各项经济损失113.4万余元,仍将名下房屋低价售卖给亲戚李某,导致辜某债权不能实现,损害了辜某合法权益,故依法判决撤销杜某、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引起撤销权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若发现债务人有以上行为,债权人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法律容不下“瞒天过海”,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偿还债务。

通讯员 付 晓 李 娟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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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人后低价卖房当“老赖”

被执行人杜某尚欠他人100多万元赔偿金,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低价转让,企图逃避债务。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低价转让房屋以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杜某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望得到实现。

据介绍,2019年3月,杜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辜某一级伤残。2020年,经潼南区法院判决,杜某应赔偿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4万余元。杜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

2017年,杜某与妻子张某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2019年7月,杜某夫妻俩以低于市价近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亲戚李某,双方于同年8月完成过户。房屋过户给李某后,张某继续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因杜某怠于履行赔偿责任,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潼南法院经查询发现,杜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3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4月,辜某得知低价转让房屋事实后,向潼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需赔偿辜某各项经济损失113.4万余元,仍将名下房屋低价售卖给亲戚李某,导致辜某债权不能实现,损害了辜某合法权益,故依法判决撤销杜某、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引起撤销权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若发现债务人有以上行为,债权人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法律容不下“瞒天过海”,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偿还债务。

通讯员 付 晓 李 娟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