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案例入选最高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 2022-03-0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872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记者近日从重庆市高法院了解到,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意识,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发布10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陈某、李某等5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入选典型案例。

  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输液瓶的回收、运输、处置(不含医疗废物),法定代表人关某。2018年8月,该公司从医疗机构回收玻璃输液瓶后,与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股东李某、陈某共谋,以320元/吨的价格将约1300吨玻璃输液瓶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由陈某安排陈某甲进行管理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对其中混杂的针头、棉签、输液管等废物进行了掩埋处理。案发后,对掩埋的废物进行挖掘并转运,经鉴定,该批废物系危险废物,共计16.27吨。

  2018年11月,关某明知李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介绍易某将其存放在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的玻璃输液瓶瓶盖出售给李某以赚取差价。2019年1月至3月,李某雇佣工人分离、筛选、清洗收购的瓶盖,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筛选出的针头、棉签等废物堆放在厂房内。案发后,经鉴定,从易某处收购的瓶盖均系危险废物,经应急处置,转移瓶盖等废物共计72.9吨。

  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关某、李某、陈某、陈某甲、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医疗废物往往携带大量病菌、病毒,具有感染性、传染性等危害,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非法处置行为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本案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没有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决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助于警示上下游相关的医疗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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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案例入选最高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记者近日从重庆市高法院了解到,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意识,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发布10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陈某、李某等5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入选典型案例。

  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输液瓶的回收、运输、处置(不含医疗废物),法定代表人关某。2018年8月,该公司从医疗机构回收玻璃输液瓶后,与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股东李某、陈某共谋,以320元/吨的价格将约1300吨玻璃输液瓶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由陈某安排陈某甲进行管理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对其中混杂的针头、棉签、输液管等废物进行了掩埋处理。案发后,对掩埋的废物进行挖掘并转运,经鉴定,该批废物系危险废物,共计16.27吨。

  2018年11月,关某明知李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介绍易某将其存放在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的玻璃输液瓶瓶盖出售给李某以赚取差价。2019年1月至3月,李某雇佣工人分离、筛选、清洗收购的瓶盖,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筛选出的针头、棉签等废物堆放在厂房内。案发后,经鉴定,从易某处收购的瓶盖均系危险废物,经应急处置,转移瓶盖等废物共计72.9吨。

  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关某、李某、陈某、陈某甲、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医疗废物往往携带大量病菌、病毒,具有感染性、传染性等危害,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非法处置行为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本案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没有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决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助于警示上下游相关的医疗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