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唤醒” 潼南全职太太获赔引发社会关注

时间: 2022-03-0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34

  在传统思想下,女性理所应当地要为家庭多付出一些。于是,不少妻子为了家庭和丈夫的事业着想,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和公婆。尽管妻子天天付出,操持着家里大大小小事情,却有可能得不到丈夫的理解。这时候一旦婚姻出现了裂痕,最终离婚,全职太太能否向丈夫提出经济补偿?

  去年,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全职太太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最终全职太太向男方索赔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获支持。该结果对于界定家务劳动的法律性质和价值,呵护婚姻关系公平,促进男女平等,起到积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影响。

  全职太太索赔

  获得法院支持

  彭女士与张先生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有了身孕。因妊娠反应强烈,为保障孩子能够顺利出生,彭女士放弃了收入不错的工作,回家安心待产。自此,彭女士便成为一名全职妈妈,先后于2009年、2014年、2018年生育3个子女。

  13年来,彭女士悉心照顾子女和家庭,张先生在外工作,双方因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和信任,常因琐事争吵,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21年10月,彭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同时要求张先生支付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女士在婚后放弃自我发展机会,在家全职抚养3个孩子、照顾家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张先生给予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具体数额,结合其为家庭的投入、张先生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可以确定彭女士主张的10万元并不过高,符合本案实际。

  为了让彭女士能够尽快拿到补偿,案结事了,潼南区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向张先生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3个孩子由彭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同时向彭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家务劳动价值

  应当得到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实生活中,和彭女士经历类似的女性不在少数。她们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了较多甚至全部家务劳动,牺牲了自我发展机会。一旦离婚,往往会陷入再就业困难、社会适应期较长等困境。具体到本案,因彭女士全职照顾家庭,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向张先生释明法律规定,做思想工作,张先生最终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救济和平衡了彭女士的权利,也认可和尊重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约定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地肯定了家务劳动的无形价值,从法律层面给予了像彭女士这样的女性更多权益保障。本案的处理有效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市民心声>>>

  家务补偿

  更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原则

  左女士:我觉得法院调解的结果合情合理,长期以来在婚姻里面,女性为了家庭而作出的事业放弃与劳动付出,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对于女性自身,却缺乏相应的经济安全保障。对此,《民法典》就支持离婚主张家务劳动补偿,让女性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回归家庭也可以,保持独立也不错。

  曾小珠:我们传统观念讲“男主外女主内”,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在离婚时如果不将这部分家务劳动给予补偿,对广大妇女的利益是不利的。在家从事家务劳动应该得到尊重,它的价值也应该得到肯定。并且,在家庭生活当中切记男女是平等的,互谅互让、相互理解非常重要。

  刘女士:全职太太其实也很伟大。她们往往身兼数职,压力特别大。我们不能否认她们的价值,所以在家庭生活中的理解和关爱很重要。当然,全职太太要学会在婚姻中保护自己,尤其是辛苦付出的,本就应该得到保障。

  网友牛牛:家务补偿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这是法律推定双方对家庭的付出、贡献均等的结果。但这种推定对于“全职”服务家庭的一方而言实际并不公平,赚钱养家的一方可以继续享有此前的发展机会,而“全职”顾家的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时间和精力被极大地压缩,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对“全职太太”进行适当的家务补偿,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律师说法>>>

谢光毅

  补偿标准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光毅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有效贴近老百姓的婚姻生活,保护了全职在家一方的合法权益,升华了新时代婚姻关系的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承担家务劳动一方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补偿的标准现行法律并无具体的规定。应客观分析其在家实施家务劳动的原因是为家庭牺牲还是其他原因?若是为家庭牺牲社会工作而承担家务劳动,则应根据其付出时间的长短和精力,以及为家庭所作的贡献大小等,进行综合考量。

  谢光毅还表示,针对与原《婚姻法》的变化,网络媒体和婚姻题材的报刊杂志等,应加大宣传。婚姻登记部门和人民法院也可以就该类典型案例,向社会有效传播。通过多管齐下的传播方式,把这“沉睡条款”在老百姓中唤醒。

  两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提案:

  承担主要家务应给予离婚经济补偿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提交提案,建议让全职太太、全职先生成合法职业,享受工龄累计、社保等待遇。她在提案中指出,可以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从事家庭服务的全职成员可以按劳取酬,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取得相应比例标准的劳务补偿,全职服务家庭的年限越长,获得的补偿越多;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选择回归家庭为家庭提供全职服务,可以适当相应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等。

  同样,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在今年两会期间就这个问题提交了《牺牲自身发展承担主要家务,应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的提案。对此,黄绮建议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应研究制定《指导意见》,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导。此外,黄绮还建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

  相关链接>>>

  家务价值得到重视

  “家庭煮夫”获赔偿

  记者梳理发现,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家务补偿制度被“唤醒”,越来越多的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离婚经济补偿。

  2021年2月22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女士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2021年7月,福建长乐法院也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已结婚20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男方在外经商养家。审判中,女方同意男方的离婚诉求,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在法院协调下,原告(男方)自愿赔偿女方55万元作为家务补偿。

  其实在婚姻生活中,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无论男女,离婚时都有权要求经济补偿。近日,吉林和龙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家庭煮夫”获补偿的案例。

  王女士与李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两人却矛盾不断。自2012年起,王女士独自外出打工,婚生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2021年7月,王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家庭煮夫”,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因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终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补偿款1.5万元。

  他山之石>>>

  美国

  在美国,家庭主妇属于正式职业范畴,全职太太不缴纳社保退休金,在她到达退休年龄时,仍然能够领取配偶退休金的一半(这笔钱是国家配发的,不会影响配偶拿到的数额)。只需家庭中有一人工作,妻子和不满18岁的孩子都能够享用医疗保险。如果离婚,根据各个州的法律,要么平分,要么弱势那方多分一点。如果一方没有工作或者工资低,另一方还要付给他赡养费。

  加拿大

  加拿大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免税(降低配偶的个税税率)和孩子的“day care”津贴、牛奶金等方面。就牛奶金这一项,我们以家庭收入中位数约80000加元的安省为例,如果妻子是全职太太,牛奶金约为16000加元/年。仅牛奶金就多出9000加元/年,综合算下来,对于两个孩子以上的家庭,全职太太们一年的“工资”就可达3万~5万加元。

  记者 朱颂扬 实习生 牛雪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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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唤醒” 潼南全职太太获赔引发社会关注

  在传统思想下,女性理所应当地要为家庭多付出一些。于是,不少妻子为了家庭和丈夫的事业着想,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和公婆。尽管妻子天天付出,操持着家里大大小小事情,却有可能得不到丈夫的理解。这时候一旦婚姻出现了裂痕,最终离婚,全职太太能否向丈夫提出经济补偿?

  去年,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全职太太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最终全职太太向男方索赔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获支持。该结果对于界定家务劳动的法律性质和价值,呵护婚姻关系公平,促进男女平等,起到积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影响。

  全职太太索赔

  获得法院支持

  彭女士与张先生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有了身孕。因妊娠反应强烈,为保障孩子能够顺利出生,彭女士放弃了收入不错的工作,回家安心待产。自此,彭女士便成为一名全职妈妈,先后于2009年、2014年、2018年生育3个子女。

  13年来,彭女士悉心照顾子女和家庭,张先生在外工作,双方因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和信任,常因琐事争吵,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21年10月,彭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同时要求张先生支付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女士在婚后放弃自我发展机会,在家全职抚养3个孩子、照顾家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张先生给予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具体数额,结合其为家庭的投入、张先生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可以确定彭女士主张的10万元并不过高,符合本案实际。

  为了让彭女士能够尽快拿到补偿,案结事了,潼南区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向张先生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3个孩子由彭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同时向彭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家务劳动价值

  应当得到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实生活中,和彭女士经历类似的女性不在少数。她们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了较多甚至全部家务劳动,牺牲了自我发展机会。一旦离婚,往往会陷入再就业困难、社会适应期较长等困境。具体到本案,因彭女士全职照顾家庭,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向张先生释明法律规定,做思想工作,张先生最终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救济和平衡了彭女士的权利,也认可和尊重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约定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地肯定了家务劳动的无形价值,从法律层面给予了像彭女士这样的女性更多权益保障。本案的处理有效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市民心声>>>

  家务补偿

  更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原则

  左女士:我觉得法院调解的结果合情合理,长期以来在婚姻里面,女性为了家庭而作出的事业放弃与劳动付出,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对于女性自身,却缺乏相应的经济安全保障。对此,《民法典》就支持离婚主张家务劳动补偿,让女性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回归家庭也可以,保持独立也不错。

  曾小珠:我们传统观念讲“男主外女主内”,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在离婚时如果不将这部分家务劳动给予补偿,对广大妇女的利益是不利的。在家从事家务劳动应该得到尊重,它的价值也应该得到肯定。并且,在家庭生活当中切记男女是平等的,互谅互让、相互理解非常重要。

  刘女士:全职太太其实也很伟大。她们往往身兼数职,压力特别大。我们不能否认她们的价值,所以在家庭生活中的理解和关爱很重要。当然,全职太太要学会在婚姻中保护自己,尤其是辛苦付出的,本就应该得到保障。

  网友牛牛:家务补偿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这是法律推定双方对家庭的付出、贡献均等的结果。但这种推定对于“全职”服务家庭的一方而言实际并不公平,赚钱养家的一方可以继续享有此前的发展机会,而“全职”顾家的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时间和精力被极大地压缩,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对“全职太太”进行适当的家务补偿,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律师说法>>>

谢光毅

  补偿标准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光毅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有效贴近老百姓的婚姻生活,保护了全职在家一方的合法权益,升华了新时代婚姻关系的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承担家务劳动一方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补偿的标准现行法律并无具体的规定。应客观分析其在家实施家务劳动的原因是为家庭牺牲还是其他原因?若是为家庭牺牲社会工作而承担家务劳动,则应根据其付出时间的长短和精力,以及为家庭所作的贡献大小等,进行综合考量。

  谢光毅还表示,针对与原《婚姻法》的变化,网络媒体和婚姻题材的报刊杂志等,应加大宣传。婚姻登记部门和人民法院也可以就该类典型案例,向社会有效传播。通过多管齐下的传播方式,把这“沉睡条款”在老百姓中唤醒。

  两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提案:

  承担主要家务应给予离婚经济补偿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提交提案,建议让全职太太、全职先生成合法职业,享受工龄累计、社保等待遇。她在提案中指出,可以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从事家庭服务的全职成员可以按劳取酬,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取得相应比例标准的劳务补偿,全职服务家庭的年限越长,获得的补偿越多;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选择回归家庭为家庭提供全职服务,可以适当相应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等。

  同样,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在今年两会期间就这个问题提交了《牺牲自身发展承担主要家务,应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的提案。对此,黄绮建议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应研究制定《指导意见》,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导。此外,黄绮还建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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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务价值得到重视

  “家庭煮夫”获赔偿

  记者梳理发现,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家务补偿制度被“唤醒”,越来越多的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离婚经济补偿。

  2021年2月22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女士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2021年7月,福建长乐法院也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已结婚20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男方在外经商养家。审判中,女方同意男方的离婚诉求,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在法院协调下,原告(男方)自愿赔偿女方55万元作为家务补偿。

  其实在婚姻生活中,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无论男女,离婚时都有权要求经济补偿。近日,吉林和龙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家庭煮夫”获补偿的案例。

  王女士与李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两人却矛盾不断。自2012年起,王女士独自外出打工,婚生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2021年7月,王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家庭煮夫”,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因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终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补偿款1.5万元。

  他山之石>>>

  美国

  在美国,家庭主妇属于正式职业范畴,全职太太不缴纳社保退休金,在她到达退休年龄时,仍然能够领取配偶退休金的一半(这笔钱是国家配发的,不会影响配偶拿到的数额)。只需家庭中有一人工作,妻子和不满18岁的孩子都能够享用医疗保险。如果离婚,根据各个州的法律,要么平分,要么弱势那方多分一点。如果一方没有工作或者工资低,另一方还要付给他赡养费。

  加拿大

  加拿大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免税(降低配偶的个税税率)和孩子的“day care”津贴、牛奶金等方面。就牛奶金这一项,我们以家庭收入中位数约80000加元的安省为例,如果妻子是全职太太,牛奶金约为16000加元/年。仅牛奶金就多出9000加元/年,综合算下来,对于两个孩子以上的家庭,全职太太们一年的“工资”就可达3万~5万加元。

  记者 朱颂扬 实习生 牛雪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