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增加4种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时间: 2022-07-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01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徐云渝)今(20)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唐英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修订草案》从两个方面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通过列举和阐释,细化了上位法规定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等7种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增加了4种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包括销售混淆商品、帮助实施混淆、商业受贿、经营者借助指定销售质价不符商品。

  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制定,2017年、2019年两次进行大幅度修改。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8年制定,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进行修改,时间相对久远,与修改后的上位法存在明显不一致,因此,《修订草案》采取重新制定的立法思路,开展相关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全面总结执法司法实践,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审查程序,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相关协会商会(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执法单位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与四川省开展协同立法,就相关制度的协调统一进行论证。其间,共收到意见290条,经逐条研究,采纳102条,现各方面意见已基本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在上位法规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了监督检查行为,一方面细化了采取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措施的批准程序;另一方面增加了配合调查义务、保密义务、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监督检查规定。

  《修订草案》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公共政策措施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检查部门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研究并加强执法指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开展公平竞争宣传和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修订草案》针对违反新增加的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强调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处罚等情形,充分保护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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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增加4种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徐云渝)今(20)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唐英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修订草案》从两个方面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通过列举和阐释,细化了上位法规定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等7种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增加了4种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包括销售混淆商品、帮助实施混淆、商业受贿、经营者借助指定销售质价不符商品。

  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制定,2017年、2019年两次进行大幅度修改。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8年制定,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进行修改,时间相对久远,与修改后的上位法存在明显不一致,因此,《修订草案》采取重新制定的立法思路,开展相关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全面总结执法司法实践,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审查程序,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相关协会商会(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执法单位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与四川省开展协同立法,就相关制度的协调统一进行论证。其间,共收到意见290条,经逐条研究,采纳102条,现各方面意见已基本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在上位法规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了监督检查行为,一方面细化了采取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措施的批准程序;另一方面增加了配合调查义务、保密义务、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监督检查规定。

  《修订草案》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公共政策措施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检查部门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研究并加强执法指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开展公平竞争宣传和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修订草案》针对违反新增加的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强调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处罚等情形,充分保护市场主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