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查后逃跑藏匿 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时间: 2022-08-0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60

饮酒后开车,路遇民警夜查,在接受吹气式呼气检测后,男子以上厕所为由弃车“狂奔”,然后关机、藏匿。次日,男子到医院打点滴、其亲友删除饭店监控视频以掩盖饮酒事实。不料,警方恢复视频数据,成功打开案件“真实之门”。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终审裁定,被告人陈天(化名)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天与朋友邹某某、陈某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某小炒馆吃饭,席间饮白酒。20时许,陈天驾车回家,途中遇民警夜查酒驾。发现异常后,民警将陈天带至警车上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显示结果为151毫克/100毫升。21时许,陈天以上厕所为由,摆脱执勤人员控制并逃跑藏匿,执勤人员追撵寻找未果。22日上午,陈天以肠胃不舒服为由,前往某医院输液。11时许,陈天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到交警支队接受调查。17时许,陈天的哥哥陈地(化名)和廖某等人来到前一晚用餐的小炒馆查看并删除店内的部分监控视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陈天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餐馆的结账单以及证人邹某某、陈某、廖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2021年4月21日晚,陈天与他人吃饭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警察当场查获的事实。陈天在明知其涉嫌醉酒驾驶并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借上厕所之机擅自离开执法现场,致使对其的血样抽取不及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脱逃”行为。鉴于事后抽取血样时间距陈天饮酒时间达十余小时,不具有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时效,陈天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不应作为定案证据。而民警现场使用合格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依程序对陈天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显示为151毫克/100毫升,且已达醉驾标准,结果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综上,陈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向存丹 田丹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醉驾被查后逃跑藏匿 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饮酒后开车,路遇民警夜查,在接受吹气式呼气检测后,男子以上厕所为由弃车“狂奔”,然后关机、藏匿。次日,男子到医院打点滴、其亲友删除饭店监控视频以掩盖饮酒事实。不料,警方恢复视频数据,成功打开案件“真实之门”。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终审裁定,被告人陈天(化名)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天与朋友邹某某、陈某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某小炒馆吃饭,席间饮白酒。20时许,陈天驾车回家,途中遇民警夜查酒驾。发现异常后,民警将陈天带至警车上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显示结果为151毫克/100毫升。21时许,陈天以上厕所为由,摆脱执勤人员控制并逃跑藏匿,执勤人员追撵寻找未果。22日上午,陈天以肠胃不舒服为由,前往某医院输液。11时许,陈天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到交警支队接受调查。17时许,陈天的哥哥陈地(化名)和廖某等人来到前一晚用餐的小炒馆查看并删除店内的部分监控视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陈天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餐馆的结账单以及证人邹某某、陈某、廖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2021年4月21日晚,陈天与他人吃饭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警察当场查获的事实。陈天在明知其涉嫌醉酒驾驶并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借上厕所之机擅自离开执法现场,致使对其的血样抽取不及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脱逃”行为。鉴于事后抽取血样时间距陈天饮酒时间达十余小时,不具有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时效,陈天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不应作为定案证据。而民警现场使用合格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依程序对陈天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显示为151毫克/100毫升,且已达醉驾标准,结果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综上,陈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向存丹 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