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让少年圆大学梦

时间: 2022-08-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48

原标题:拿到录取通知书的第二天,他就跑进检察院……

附条件不起诉让少年圆大学梦


  “姐姐,你们看,这是我的录取通知书,我考上大学了,昨天就收到了,今天一大早我就来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你们……”8月1日,冉某某跑进酉阳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办公室,向承办检察官分享他考上大学的喜悦。

  一名即将步入象牙塔的准大学生,为何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会跑进检察院呢?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冉某某(案发时17岁)是酉阳县某中学学生,按照该校规定,学生进入学校后都会将手机上交统一管理,待周末放假时再返还给学生。2020年8月15日,冉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以破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教学楼办公室盗窃了放置在室内的手机,老师知悉后报了警。经酉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值为39000余元。2020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酉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他平时在学校的表现还算不错。这次受到其他同学的裹挟实施盗窃,可谓一时失足。”调查时,班主任告诉检察官。

  “检察官,我错了!我会返还盗窃的手机,明年我就要读高三了,希望你们能给我一次机会……”案发后,冉某某恳切地对检察官说道。冉某某的父母也向检察官表示,冉某某平时并不调皮。酉阳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决定进一步对其家庭、成长环境、学校表现等情况开展社会调查,以便更好地掌握冉某某犯罪的心态、根源等,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提供参考。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至6万元,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冉某某马上进入高三了,学习压力也大,我们可不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他一次机会,让他改过自新?”在未检部门讨论会上,检察官们进行了讨论。

  经了解,冉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退赃及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021年2月,该院对冉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并详细列出了冉某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条件。不仅如此,在不影响他学习的情况下,检察官们还为其安排法治教育课程,要求他以书面的形式每月定期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

  在6个月的考察期内,通过与冉某某的父母、亲属、老师、社区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到冉某某思想和行为都得以改观。为此,酉阳县检察院于2021年8月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在充分听取承办检察官、冉某某想法的基础上,听证员提出建议:在冉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届满后,不予起诉。听证结束后,酉阳县检察院依法对冉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后,为了对冉某某实行个性化帮教,检察官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与班主任一起,对冉某某的心理状态、学习情况等进行定期回访、帮教疏导,直至高考结束;向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意见,改善亲子关系;进行普法教育,让冉某某在假期参与检察机关的普法宣传等等。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检察机关、学校及家庭的共同努力下,冉某某不仅得以继续读书,最终以优异成绩被大学录取,还考上了自己最为喜欢的专业。

  “误入歧途不可怕,改过自新就还有机会,未来的路还很长,希望你牢记此次教训,珍惜机会,好好学习,以后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来访的当天,检察官们也语重心长地向他叮嘱。

  “我一定会珍惜你们给我的宝贵机会,进入大学后多学习法律知识,不辜负你们对我的期望。”冉某某规划起自己未来的大学生活,脸上充满憧憬与希望。

  通讯员 张雷 杨芳 记者 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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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让少年圆大学梦

原标题:拿到录取通知书的第二天,他就跑进检察院……

附条件不起诉让少年圆大学梦


  “姐姐,你们看,这是我的录取通知书,我考上大学了,昨天就收到了,今天一大早我就来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你们……”8月1日,冉某某跑进酉阳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办公室,向承办检察官分享他考上大学的喜悦。

  一名即将步入象牙塔的准大学生,为何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会跑进检察院呢?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冉某某(案发时17岁)是酉阳县某中学学生,按照该校规定,学生进入学校后都会将手机上交统一管理,待周末放假时再返还给学生。2020年8月15日,冉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以破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教学楼办公室盗窃了放置在室内的手机,老师知悉后报了警。经酉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值为39000余元。2020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酉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他平时在学校的表现还算不错。这次受到其他同学的裹挟实施盗窃,可谓一时失足。”调查时,班主任告诉检察官。

  “检察官,我错了!我会返还盗窃的手机,明年我就要读高三了,希望你们能给我一次机会……”案发后,冉某某恳切地对检察官说道。冉某某的父母也向检察官表示,冉某某平时并不调皮。酉阳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决定进一步对其家庭、成长环境、学校表现等情况开展社会调查,以便更好地掌握冉某某犯罪的心态、根源等,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提供参考。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至6万元,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冉某某马上进入高三了,学习压力也大,我们可不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他一次机会,让他改过自新?”在未检部门讨论会上,检察官们进行了讨论。

  经了解,冉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退赃及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021年2月,该院对冉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并详细列出了冉某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条件。不仅如此,在不影响他学习的情况下,检察官们还为其安排法治教育课程,要求他以书面的形式每月定期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

  在6个月的考察期内,通过与冉某某的父母、亲属、老师、社区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到冉某某思想和行为都得以改观。为此,酉阳县检察院于2021年8月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在充分听取承办检察官、冉某某想法的基础上,听证员提出建议:在冉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届满后,不予起诉。听证结束后,酉阳县检察院依法对冉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后,为了对冉某某实行个性化帮教,检察官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与班主任一起,对冉某某的心理状态、学习情况等进行定期回访、帮教疏导,直至高考结束;向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意见,改善亲子关系;进行普法教育,让冉某某在假期参与检察机关的普法宣传等等。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检察机关、学校及家庭的共同努力下,冉某某不仅得以继续读书,最终以优异成绩被大学录取,还考上了自己最为喜欢的专业。

  “误入歧途不可怕,改过自新就还有机会,未来的路还很长,希望你牢记此次教训,珍惜机会,好好学习,以后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来访的当天,检察官们也语重心长地向他叮嘱。

  “我一定会珍惜你们给我的宝贵机会,进入大学后多学习法律知识,不辜负你们对我的期望。”冉某某规划起自己未来的大学生活,脸上充满憧憬与希望。

  通讯员 张雷 杨芳 记者 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