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明年6月1日起施行:每户养犬不超过两只

时间: 2022-12-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63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2月1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在城市建成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条例》明确,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固定住所)可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不得超过两只。如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如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在《条例》施行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目录。

  《条例》规定,饲养犬只之日起五日内必须打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例》规定,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养犬登记线上办理。养犬人应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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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明年6月1日起施行:每户养犬不超过两只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2月1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在城市建成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条例》明确,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固定住所)可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不得超过两只。如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如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在《条例》施行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目录。

  《条例》规定,饲养犬只之日起五日内必须打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例》规定,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养犬登记线上办理。养犬人应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