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偷拿非自己配送的快递如何定性

时间: 2023-09-2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146

□ 李 忠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快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据统计,2021年,我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083亿件,同比增长29.9%。快递量的激增给很多快递企业带来了幸福的烦恼,如何安全高效地将快递送到收件人手中,成为众多快递企业当前面临的难题,有的快递企业选择将快递打包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安排人员派送,然后按件付费给第三方,这其中就产生了几个法律关系,如何厘清这些法律关系,既保证快递送达的高效,又保证快递企业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我们法律工作者当下面临的课题。

基本案情:

随着快递数量的激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坪营业点自有快递员不足以应付日常的派送工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遂将一些快递派送工作众包给顺丰同城公司,由顺丰同城公司安排快递员派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顺丰同城APP上的兼职快递员,在顺丰同城APP上接单,负责派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坪营业点发往大坪九坑子片区的快递。2022年2月25日10时许,周某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大坪营业点,在传送皮带末端捡取发往九坑子片区的快递,当他看到一个非自己派送片区的快递单上印有手机时,遂产生了将该快递占为己有的想法,后将该快递隐藏在自己应派送的大件快递下面,未经扫码确认就带出了营业网点。当日,周某某在九坑子片区派送完快递后,在大坪康德国际附近拆掉快递包装,发现内装有两块未开封的华为watch GT3手表。当晚,周某某就在咸鱼网站上将两块手表挂单售卖。当日下午,顺丰速运公司派送该快递的派送员未找到该快递,便向公司领导反应了情况。第二天,顺丰速运公司领导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周某某有盗取快递的嫌疑,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各抒己见:

对于嫌疑人周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有观点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理由如下:周某某虽系顺丰同城的快递员,并非顺丰速运公司的员工,倘若没有接受委派派送快递的身份,周某某就进入不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坪营业点内,其身份可视为顺丰速运公司的员工。周某某要完成自己的派送工作,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坪营业点传送皮带末端有拾取快递的权利,其能拿走不属于自己派送的快递,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他们认为周某某是快递员,他的主要职责是派送快递,有义务将属于自己派送片区的快递从营业点内安全送到收件人手中,而本案中周某某通过隐藏快递的方式秘密窃取了他人的快递。此外,周某某的身份也并非顺丰速运公司的员工,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案件评析:

要想厘清周某某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我们先要了解我国《刑法》对两个罪名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两者所处的章节,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罪和后罪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是特殊主体;后罪为一般主体。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二是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单位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后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第三,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财物;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

纵观本案,首先,周某某非顺丰速运公司的员工,他本人不受顺丰速运公司的管理,他在顺丰同城APP上接单仅是顺丰同城公司接受了顺丰速运公司委托,代为将顺丰速运公司快递送至指定的区域,他的工作职责仅限于将顺丰速运公司九坑子片区的快递按要求送达收件人即可。另外,周某某的收入也是由顺丰速运公司按件结算给顺丰同城公司,然后顺丰同城公司再结算给周某某,且其派送的快递也属于顺丰速运公司,周某某本人不具有管理、保管、经手非九坑子片区快递的职责。在张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学》第五版中,他认为只有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成立职务侵占罪;在罗翔教授所著的《刑法学讲义》中,他对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的理解是具有对财物的管理权限,如厂长、经理、会计、出纳、保管员等,不包括“纯劳务性”工作便利,例如邮政快递员把传送带上不属于自己配送范围的快递件从快递点取走后,打开该快递,拿走里面的东西,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结合两位教授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首先,顺丰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丢失的财物应视为顺丰速运公司的财物,而周某某不是顺丰速运公司的员工,只是顺丰同城的员工,其主体上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就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次,即使有观点认为其接受委托可视为顺丰速运的员工,但就其职责范围来看,其只负责九坑子片区快递的派送,对其他片区的快递其没有经手的权利,其在顺丰速运大坪营业点传送皮带末端捡取快递时,理应仅捡取九坑子片区的快递,即便误拾,也应在扫码时还回。而本案中周某某看到别的片区快递单上有手机两个字时,先产生了非法占有该快递的故意,继而通过隐藏在大件快递下面的方式将快递带离传送带,未经扫码便将快递带出大坪营业点,而后拆开快递包装并在网络上售卖。通过其一系列行为不难发现,周某某犯意在先,而后通过窃取的方式占有该快递,其主客观高度一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周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作者单位 渝中区公安分局法制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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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忠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快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据统计,2021年,我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083亿件,同比增长29.9%。快递量的激增给很多快递企业带来了幸福的烦恼,如何安全高效地将快递送到收件人手中,成为众多快递企业当前面临的难题,有的快递企业选择将快递打包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安排人员派送,然后按件付费给第三方,这其中就产生了几个法律关系,如何厘清这些法律关系,既保证快递送达的高效,又保证快递企业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我们法律工作者当下面临的课题。

基本案情:

随着快递数量的激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坪营业点自有快递员不足以应付日常的派送工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遂将一些快递派送工作众包给顺丰同城公司,由顺丰同城公司安排快递员派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顺丰同城APP上的兼职快递员,在顺丰同城APP上接单,负责派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坪营业点发往大坪九坑子片区的快递。2022年2月25日10时许,周某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大坪营业点,在传送皮带末端捡取发往九坑子片区的快递,当他看到一个非自己派送片区的快递单上印有手机时,遂产生了将该快递占为己有的想法,后将该快递隐藏在自己应派送的大件快递下面,未经扫码确认就带出了营业网点。当日,周某某在九坑子片区派送完快递后,在大坪康德国际附近拆掉快递包装,发现内装有两块未开封的华为watch GT3手表。当晚,周某某就在咸鱼网站上将两块手表挂单售卖。当日下午,顺丰速运公司派送该快递的派送员未找到该快递,便向公司领导反应了情况。第二天,顺丰速运公司领导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周某某有盗取快递的嫌疑,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各抒己见:

对于嫌疑人周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有观点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理由如下:周某某虽系顺丰同城的快递员,并非顺丰速运公司的员工,倘若没有接受委派派送快递的身份,周某某就进入不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坪营业点内,其身份可视为顺丰速运公司的员工。周某某要完成自己的派送工作,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坪营业点传送皮带末端有拾取快递的权利,其能拿走不属于自己派送的快递,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他们认为周某某是快递员,他的主要职责是派送快递,有义务将属于自己派送片区的快递从营业点内安全送到收件人手中,而本案中周某某通过隐藏快递的方式秘密窃取了他人的快递。此外,周某某的身份也并非顺丰速运公司的员工,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案件评析:

要想厘清周某某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我们先要了解我国《刑法》对两个罪名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两者所处的章节,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罪和后罪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是特殊主体;后罪为一般主体。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二是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单位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后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第三,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财物;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

纵观本案,首先,周某某非顺丰速运公司的员工,他本人不受顺丰速运公司的管理,他在顺丰同城APP上接单仅是顺丰同城公司接受了顺丰速运公司委托,代为将顺丰速运公司快递送至指定的区域,他的工作职责仅限于将顺丰速运公司九坑子片区的快递按要求送达收件人即可。另外,周某某的收入也是由顺丰速运公司按件结算给顺丰同城公司,然后顺丰同城公司再结算给周某某,且其派送的快递也属于顺丰速运公司,周某某本人不具有管理、保管、经手非九坑子片区快递的职责。在张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学》第五版中,他认为只有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成立职务侵占罪;在罗翔教授所著的《刑法学讲义》中,他对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的理解是具有对财物的管理权限,如厂长、经理、会计、出纳、保管员等,不包括“纯劳务性”工作便利,例如邮政快递员把传送带上不属于自己配送范围的快递件从快递点取走后,打开该快递,拿走里面的东西,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结合两位教授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首先,顺丰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丢失的财物应视为顺丰速运公司的财物,而周某某不是顺丰速运公司的员工,只是顺丰同城的员工,其主体上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就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次,即使有观点认为其接受委托可视为顺丰速运的员工,但就其职责范围来看,其只负责九坑子片区快递的派送,对其他片区的快递其没有经手的权利,其在顺丰速运大坪营业点传送皮带末端捡取快递时,理应仅捡取九坑子片区的快递,即便误拾,也应在扫码时还回。而本案中周某某看到别的片区快递单上有手机两个字时,先产生了非法占有该快递的故意,继而通过隐藏在大件快递下面的方式将快递带离传送带,未经扫码便将快递带出大坪营业点,而后拆开快递包装并在网络上售卖。通过其一系列行为不难发现,周某某犯意在先,而后通过窃取的方式占有该快递,其主客观高度一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周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作者单位 渝中区公安分局法制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