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巡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货车强行闯卡上高速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 2023-10-1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8766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昨(1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获悉,市交巡警总队联合多部门密切协作、联动执法,部署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通过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对强行闯卡车辆开展精准拦截,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打击;存在超限运输、非法改型违法行为的,移交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处理,及时查处了一批强行闯卡超限超载车辆,有效遏制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案例一

10月8日17时许,刘某驾驶冀籍牌商品运输大货车在经过绕城高速协睦东收费站时,指使副驾驶李某下车徒手抬起收费栏杆,收费站工作人员见状立刻出站拦截,但该车不顾劝导,闯卡逃离现场。高速交巡警第一支队接警后,立刻核实冲关车辆信息,并迅速锁定涉事车辆位置,指令合川大队在G85银昆高速合川双槐服务区将其成功拦截,刘某、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

10月8日23时许,牟某驾驶渝籍牌商品运输车利用其前方重型货车正常通过ETC的契机,紧贴其后抢杆通过,强行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交巡警第一支队迅速出动,立即联合第三支队精准拦截,在G65包茂高速大观至南川段将其截获,牟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

10月9日15时48分,高速公路交巡警第三支队武隆大队通过精准拦截,成功查获一起10月6日涉嫌违法闯卡进入高速公路的大货车。经驾驶员谢某交代,由于车辆超限,为逃避执法检查,他于10月6日驾驶渝籍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渝北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强行冲关上高速。谢某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

10月11日凌晨2时38分,高速公路交巡警第五支队綦江大队接报警,称一辆皖籍牌大货车在绕城高速百合收费站强行冲卡上道向綦江方向逃离。民警立即开展布控查缉,于凌晨3时20分,成功在G75兰海高速赶水收费站将其查获,驾驶员何某庞对其强行闯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五

10月15日20时12分许,高速公路交巡警四支队长寿大队接报警,称在G50沪渝高速合兴收费站入口有一辆涉嫌超限超载商品运输车,强行撞击收费站栏杆驶入高速公路,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和通行秩序。高速公路交巡警第四支队立即核实冲关车辆信息,并锁定车辆的行车轨迹和位置,指令长寿大队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晏家服务区内成功查获闯卡车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装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其中重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四罚”制度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于2016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对实施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超四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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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巡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货车强行闯卡上高速违法犯罪行为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昨(1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获悉,市交巡警总队联合多部门密切协作、联动执法,部署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通过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对强行闯卡车辆开展精准拦截,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打击;存在超限运输、非法改型违法行为的,移交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处理,及时查处了一批强行闯卡超限超载车辆,有效遏制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案例一

10月8日17时许,刘某驾驶冀籍牌商品运输大货车在经过绕城高速协睦东收费站时,指使副驾驶李某下车徒手抬起收费栏杆,收费站工作人员见状立刻出站拦截,但该车不顾劝导,闯卡逃离现场。高速交巡警第一支队接警后,立刻核实冲关车辆信息,并迅速锁定涉事车辆位置,指令合川大队在G85银昆高速合川双槐服务区将其成功拦截,刘某、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

10月8日23时许,牟某驾驶渝籍牌商品运输车利用其前方重型货车正常通过ETC的契机,紧贴其后抢杆通过,强行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交巡警第一支队迅速出动,立即联合第三支队精准拦截,在G65包茂高速大观至南川段将其截获,牟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

10月9日15时48分,高速公路交巡警第三支队武隆大队通过精准拦截,成功查获一起10月6日涉嫌违法闯卡进入高速公路的大货车。经驾驶员谢某交代,由于车辆超限,为逃避执法检查,他于10月6日驾驶渝籍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渝北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强行冲关上高速。谢某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

10月11日凌晨2时38分,高速公路交巡警第五支队綦江大队接报警,称一辆皖籍牌大货车在绕城高速百合收费站强行冲卡上道向綦江方向逃离。民警立即开展布控查缉,于凌晨3时20分,成功在G75兰海高速赶水收费站将其查获,驾驶员何某庞对其强行闯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五

10月15日20时12分许,高速公路交巡警四支队长寿大队接报警,称在G50沪渝高速合兴收费站入口有一辆涉嫌超限超载商品运输车,强行撞击收费站栏杆驶入高速公路,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和通行秩序。高速公路交巡警第四支队立即核实冲关车辆信息,并锁定车辆的行车轨迹和位置,指令长寿大队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晏家服务区内成功查获闯卡车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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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装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其中重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四罚”制度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于2016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对实施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超四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