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民警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时间: 2023-12-0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811

□ 杨 鹏

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保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已成为当前公安基层派出所的重要工作,笔者根据自己的基层民警工作经验,谈谈对调解工作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公开公正 注重证据

调解不是“和稀泥”,是要调停纠纷、化解矛盾,要让双方当事人都接受调解方案,握手言和。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民警首先要时刻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其次是要注重证据的固定。在处警中遇到小纠纷要快刀斩乱麻。小纠纷是指两个人因为简单的小矛盾、小误会而引发,并且没有造成进一步后果的纠纷。对于事实清楚简单,没有什么利益损失的案件,处置时要秉持越快越好、越早越好的原则。复杂的矛盾纠纷要做好立案查处的准备工作。做到办理治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一样的执法理念,出警时就应当按照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及时、客观、公正、细致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注重对证据来源、真实性的审查,使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尊重法律 注重事实

纠纷调解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在调解前,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同时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进行一次谈话,听取本人对事件起因、经过和结果的最后陈述,帮助其认识自己在案件中存在的错误和应该分担的责任。调解时,务必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作调解笔录,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警应当在懂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民情风俗、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之间的联系的基础上采用说理式调解法。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让群众了解矛盾是怎样产生的,帮助他们分析各自的错处,进而检讨自己,从而达到双方隔阂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同时,民警也要利用心理学的知识,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当事人的性格、思想动态,打开心理突破口以后,做到法、理、情兼容说教,最终达到双方化解纠纷的目的。

耐心细致 真心实意

不管是什么纠纷,我们既要站在局外公平决断,又要进入局内体会当事人的心情,以心换心,以诚暖人,消除群众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以期取得他们的信任。要让当事人觉得民警是真心实意站在他们的立场帮助他们。民警在调解时必须保持头脑冷静,给予对方充分的理解,尽量避免产生对立情绪,等当事人情绪平静了、理智清醒了,再充分发挥“说得过”的本领,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有时候群众口头上接受了,但易于反复,刚出门又后悔而不去履行,这时民警应认识到距离成功仅有一步之遥,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语不逊,要耐心地进一步向当事人阐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害关系,努力协助其履行。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案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防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产生新的矛盾,避免由此引发新的问题。

拓展思路 因人施法

在社会治理创新管理中,对待邻里矛盾、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纠纷要多运用“1+N”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由政府部门参与,由司法人员、社区人员等组成的调解新机制,借力亲情、友情、乡情,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阐明利害关系,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矛盾纠纷调处,严防民转刑、刑转命,特别是个人极端违法犯罪,要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作者单位 铜梁区公安局大庙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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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民警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 杨 鹏

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保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已成为当前公安基层派出所的重要工作,笔者根据自己的基层民警工作经验,谈谈对调解工作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公开公正 注重证据

调解不是“和稀泥”,是要调停纠纷、化解矛盾,要让双方当事人都接受调解方案,握手言和。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民警首先要时刻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其次是要注重证据的固定。在处警中遇到小纠纷要快刀斩乱麻。小纠纷是指两个人因为简单的小矛盾、小误会而引发,并且没有造成进一步后果的纠纷。对于事实清楚简单,没有什么利益损失的案件,处置时要秉持越快越好、越早越好的原则。复杂的矛盾纠纷要做好立案查处的准备工作。做到办理治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一样的执法理念,出警时就应当按照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及时、客观、公正、细致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注重对证据来源、真实性的审查,使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尊重法律 注重事实

纠纷调解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在调解前,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同时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进行一次谈话,听取本人对事件起因、经过和结果的最后陈述,帮助其认识自己在案件中存在的错误和应该分担的责任。调解时,务必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作调解笔录,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警应当在懂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民情风俗、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之间的联系的基础上采用说理式调解法。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让群众了解矛盾是怎样产生的,帮助他们分析各自的错处,进而检讨自己,从而达到双方隔阂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同时,民警也要利用心理学的知识,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当事人的性格、思想动态,打开心理突破口以后,做到法、理、情兼容说教,最终达到双方化解纠纷的目的。

耐心细致 真心实意

不管是什么纠纷,我们既要站在局外公平决断,又要进入局内体会当事人的心情,以心换心,以诚暖人,消除群众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以期取得他们的信任。要让当事人觉得民警是真心实意站在他们的立场帮助他们。民警在调解时必须保持头脑冷静,给予对方充分的理解,尽量避免产生对立情绪,等当事人情绪平静了、理智清醒了,再充分发挥“说得过”的本领,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有时候群众口头上接受了,但易于反复,刚出门又后悔而不去履行,这时民警应认识到距离成功仅有一步之遥,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语不逊,要耐心地进一步向当事人阐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害关系,努力协助其履行。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案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防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产生新的矛盾,避免由此引发新的问题。

拓展思路 因人施法

在社会治理创新管理中,对待邻里矛盾、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纠纷要多运用“1+N”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由政府部门参与,由司法人员、社区人员等组成的调解新机制,借力亲情、友情、乡情,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阐明利害关系,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矛盾纠纷调处,严防民转刑、刑转命,特别是个人极端违法犯罪,要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作者单位 铜梁区公安局大庙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