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经济往来应书面约定

时间: 2023-12-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02

情侣未婚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却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购房款到底属于借款还是共同出资?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未婚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的出资款不属民间借贷行为,而属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最近,该起纠纷另案起诉也结案了。

案由: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引纠纷

2020年10月,甘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来确定恋爱关系。为方便日常生活,王女士在铜梁区按揭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首付款15.5万元、按揭款25万元,首付款中的12万元以及中介费2000元和税费2559元由甘先生直接支付或将现金交给王女士支付,剩余3万元首付款则由王女士出资。在后续还贷过程中,甘先生也多次向王女士转账,总计1.98万元,用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2022年12月,王女士还因亲友生病向甘先生借钱,甘先生向王女士微信转账9700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2023年3月,甘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铜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王女士主张双方之间系恋爱关系,且同居长达两年多时间,为了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婚房,两人于2022年3月已搬入案涉房屋居住,本案系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判决:

厘清出资购物和借贷关系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甘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金钱往来应分为两类:

第一类,甘先生为购买房产支出的资金。首先,该款项支付于二人恋爱期间,存在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或购置共同财产的可能。其次,部分款项由甘先生直接支付或转给王女士间接支付。由此表明,甘先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房屋购置。对该房屋的购买,王女士也存在出资行为。结合二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款项的用途、二人共同参与房屋购置的事实,前述款项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第二类,甘先生向王女士微信转款,用作王女士亲友医疗费的9700元。双方通话内容也明确表达了还本付息的意思,故应认定双方对这笔款项成立借贷关系。

综上,铜梁法院认定甘先生与王女士之间仅就9700元款项成立借贷关系。

今年6月,该院依法判决王女士向甘先生支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述,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今年10月,甘先生另行起诉,要求王女士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最近,该院依法做出判决维护了甘先生共同出资购房的合法权益。对一审裁判,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应尽量保持财产独立

铜梁区法院法官助理赵燕林认为,恋爱阶段的男女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双方恋爱期间基于信任,往往在事前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证明是借款还是共同出资,从而导致来往钱款法律性质难以界定。因此,恋爱期间双方应尽量保持各自财产独立,区分清楚借贷和共同出资的关系,并保留相关借贷凭证,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后引发的金钱纠纷。

如果要共同出资购置不动产或动产,应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相关出资依据,这样,如果发生纠纷,就有证据支撑相应的事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唐孝忠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同居期间经济往来应书面约定

情侣未婚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却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购房款到底属于借款还是共同出资?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未婚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的出资款不属民间借贷行为,而属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最近,该起纠纷另案起诉也结案了。

案由: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引纠纷

2020年10月,甘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来确定恋爱关系。为方便日常生活,王女士在铜梁区按揭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首付款15.5万元、按揭款25万元,首付款中的12万元以及中介费2000元和税费2559元由甘先生直接支付或将现金交给王女士支付,剩余3万元首付款则由王女士出资。在后续还贷过程中,甘先生也多次向王女士转账,总计1.98万元,用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2022年12月,王女士还因亲友生病向甘先生借钱,甘先生向王女士微信转账9700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2023年3月,甘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铜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王女士主张双方之间系恋爱关系,且同居长达两年多时间,为了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婚房,两人于2022年3月已搬入案涉房屋居住,本案系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判决:

厘清出资购物和借贷关系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甘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金钱往来应分为两类:

第一类,甘先生为购买房产支出的资金。首先,该款项支付于二人恋爱期间,存在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或购置共同财产的可能。其次,部分款项由甘先生直接支付或转给王女士间接支付。由此表明,甘先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房屋购置。对该房屋的购买,王女士也存在出资行为。结合二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款项的用途、二人共同参与房屋购置的事实,前述款项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第二类,甘先生向王女士微信转款,用作王女士亲友医疗费的9700元。双方通话内容也明确表达了还本付息的意思,故应认定双方对这笔款项成立借贷关系。

综上,铜梁法院认定甘先生与王女士之间仅就9700元款项成立借贷关系。

今年6月,该院依法判决王女士向甘先生支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述,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今年10月,甘先生另行起诉,要求王女士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最近,该院依法做出判决维护了甘先生共同出资购房的合法权益。对一审裁判,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应尽量保持财产独立

铜梁区法院法官助理赵燕林认为,恋爱阶段的男女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双方恋爱期间基于信任,往往在事前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证明是借款还是共同出资,从而导致来往钱款法律性质难以界定。因此,恋爱期间双方应尽量保持各自财产独立,区分清楚借贷和共同出资的关系,并保留相关借贷凭证,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后引发的金钱纠纷。

如果要共同出资购置不动产或动产,应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相关出资依据,这样,如果发生纠纷,就有证据支撑相应的事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