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3月起施行

时间: 2024-01-2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12239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月24日,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案,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固化立法经验 深化协同立法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展协同立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优化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通过法规固定下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可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深化协同立法,固化有益探索。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探索实践从无到有、不断深化。新版条例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固化川渝协同立法做法,规定了协同立法机制。

新版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法规草案可隔次表决 保证立法质量

新版条例还明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这意味着我市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未来将从市级向自治县延伸。

隔次表决,保证立法质量。新版条例规定,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据介绍,在特殊情况下,法规草案可以隔次表决,这是新版条例的一大亮点。实践中,部分法规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利于充分吸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为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预留较为充裕的修改完善时间,从而有效保障立法质量。

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突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版条例的另一大特色。如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可进行修改。

新版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 优化工作机制

此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破解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版条例完善了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区分了法规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规定立项申请、立项论证基本程序,增加年度立法计划三类项目有序递进制度。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年度立法计划各类项目不同的目标任务。同时,细化代表议案办理结果、法规清理结果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的衔接。为提高年度立法计划的刚性,增加了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督促制度。

新版条例细化了法规清理制度,明确了清理工作程序,并将清理结果应用与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相衔接。为解决实践中法规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新版条例明确要开展动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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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3月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月24日,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案,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固化立法经验 深化协同立法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展协同立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优化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通过法规固定下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可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深化协同立法,固化有益探索。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探索实践从无到有、不断深化。新版条例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固化川渝协同立法做法,规定了协同立法机制。

新版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法规草案可隔次表决 保证立法质量

新版条例还明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这意味着我市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未来将从市级向自治县延伸。

隔次表决,保证立法质量。新版条例规定,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据介绍,在特殊情况下,法规草案可以隔次表决,这是新版条例的一大亮点。实践中,部分法规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利于充分吸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为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预留较为充裕的修改完善时间,从而有效保障立法质量。

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突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版条例的另一大特色。如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可进行修改。

新版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 优化工作机制

此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破解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版条例完善了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区分了法规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规定立项申请、立项论证基本程序,增加年度立法计划三类项目有序递进制度。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年度立法计划各类项目不同的目标任务。同时,细化代表议案办理结果、法规清理结果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的衔接。为提高年度立法计划的刚性,增加了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督促制度。

新版条例细化了法规清理制度,明确了清理工作程序,并将清理结果应用与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相衔接。为解决实践中法规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新版条例明确要开展动态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