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鸟类和兽类全年禁猎

时间: 2024-03-0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417

本网讯(记者 饶果)近日,重庆市林业局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划定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重庆市重点保护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通告》明确,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国有林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猎区为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禁猎。

《通告》明确,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通告》已于2024年1月30日施行。

截至目前,重庆设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218个、国家重要湿地2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8处、候鸟迁徙通道9条、国有林场71个,如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仙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彩云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大昌湖国家重要湿地、綦河支流候鸟迁徙通道、铁山坪林场等,以上区域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猎区,都属于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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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鸟类和兽类全年禁猎

本网讯(记者 饶果)近日,重庆市林业局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划定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重庆市重点保护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通告》明确,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国有林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猎区为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禁猎。

《通告》明确,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通告》已于2024年1月30日施行。

截至目前,重庆设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218个、国家重要湿地2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8处、候鸟迁徙通道9条、国有林场71个,如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仙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彩云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大昌湖国家重要湿地、綦河支流候鸟迁徙通道、铁山坪林场等,以上区域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猎区,都属于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