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推出“15条工作意见”

时间: 2018-07-2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21

解决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市检察院推出“15条工作意见”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昨日,市检察院出台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15条工作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解决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

据悉,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嫌疑人165人,起诉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嫌疑人38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破坏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犯罪嫌疑人399人。

同时,监督侦查机关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立案12件,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民营企业财物案件11件,对涉民营企业债务、股权纠纷等民事申诉案件提出抗诉58件,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52件,及时办理涉及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控告、申诉案件14件。此外,对17件在办的重大案件走访涉案民营企业、听取主管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对犯罪情节轻微的38名投资人、经营管理者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不起诉决定,对4件涉民营企业的疑难案件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邀请工商联和民营企业代表参加并发表意见。

据悉,此次出台的“15条工作意见”,明确要求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慎重处理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慎重处理民营企业涉税刑事案件,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办理民营企业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依法办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监督案件,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依法办理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依法办理民营企业产权申诉案件,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着力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着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指导等。

针对易发多发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尤其要突出打击收受对方商业贿赂,勾结对方抬高进价、压低售价、吃里扒外、损害民营企业的“内鬼”。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面临转型升级、经营困难等压力,对此,“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慎重处理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坚持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手段,能够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不动用刑事手段。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借贷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特别是要防止将因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资金链断裂等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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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推出“15条工作意见”

解决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市检察院推出“15条工作意见”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昨日,市检察院出台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15条工作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解决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

据悉,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嫌疑人165人,起诉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嫌疑人38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破坏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犯罪嫌疑人399人。

同时,监督侦查机关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立案12件,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民营企业财物案件11件,对涉民营企业债务、股权纠纷等民事申诉案件提出抗诉58件,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52件,及时办理涉及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控告、申诉案件14件。此外,对17件在办的重大案件走访涉案民营企业、听取主管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对犯罪情节轻微的38名投资人、经营管理者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不起诉决定,对4件涉民营企业的疑难案件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邀请工商联和民营企业代表参加并发表意见。

据悉,此次出台的“15条工作意见”,明确要求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慎重处理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慎重处理民营企业涉税刑事案件,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办理民营企业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依法办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监督案件,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依法办理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依法办理民营企业产权申诉案件,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着力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着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指导等。

针对易发多发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尤其要突出打击收受对方商业贿赂,勾结对方抬高进价、压低售价、吃里扒外、损害民营企业的“内鬼”。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面临转型升级、经营困难等压力,对此,“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慎重处理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坚持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手段,能够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不动用刑事手段。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借贷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特别是要防止将因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资金链断裂等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