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李强(化名)作为承包方与某公司签订了《项目经理合作合同》,约定他承包对方公司承建的某工程,但工程结束后一直未收到工程款。随后,李强将该公司起诉至江北区法院,请求支持主张工程款的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涉讼工程未经公司的书面验收,亦未交付使用,但该工程的建设方出具了《情况说明》,称总体工程已经其验收合格,其中包括了涉讼工程。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李强属于自然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此,李强与对方公司签订的《项目经理合作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对此,办案法官表示,虽然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涉案工程也未投入使用,但整体工程已经被建设方验收合格,其中包括了李强所施工的工程部分。最终,法院认定分包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成立,便支持了李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六种情形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大量无效的情形,这些无效的合同会影响到实际施工人权利的行使,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事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总包方将工程再次分包的;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或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记者 舒楚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