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让右方道路来车发生事故 直行车负了主责

时间: 2019-03-0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95

事故现场照片

本网讯(通讯员 古胜云)近日,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龙宝大街一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两位当事人因事故责任产生争议,那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起事故呢?让我们与民警一起走进交通事故现场。

2月21日早上8点多钟,驾驶员王先生驾驶车牌号为渝F68***红色小车,沿龙宝大街由龙宝中学往九池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宝大街与宝山路交叉路口,在直行通过路口时,与右侧道路上夏女士驾驶的车牌号为渝FKX***的白色小车相撞。

事后,王先生认为自己是直行车,应该对方让行,是对方的责任。

然而,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龙都大队民警了解情况后,却认定王先生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夏女士驾车时未确保安全承担次要责任。

据民警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二条(二)项的确有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进入路口前要停车眺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为什么会规定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呢?王先生有些不解。民警介绍说,其实,这首先是处于安全的考虑,我国施行的是右侧通行原则,驾驶人在车辆的左侧,如果左右两车撞到一起,右侧车的驾驶人受伤的可能性更大,所以从保护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让右侧机动车先行。

听了民警这样一说,王先生感叹,看来开车还要多学交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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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让右方道路来车发生事故 直行车负了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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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古胜云)近日,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龙宝大街一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两位当事人因事故责任产生争议,那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起事故呢?让我们与民警一起走进交通事故现场。

2月21日早上8点多钟,驾驶员王先生驾驶车牌号为渝F68***红色小车,沿龙宝大街由龙宝中学往九池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宝大街与宝山路交叉路口,在直行通过路口时,与右侧道路上夏女士驾驶的车牌号为渝FKX***的白色小车相撞。

事后,王先生认为自己是直行车,应该对方让行,是对方的责任。

然而,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龙都大队民警了解情况后,却认定王先生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夏女士驾车时未确保安全承担次要责任。

据民警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二条(二)项的确有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进入路口前要停车眺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为什么会规定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呢?王先生有些不解。民警介绍说,其实,这首先是处于安全的考虑,我国施行的是右侧通行原则,驾驶人在车辆的左侧,如果左右两车撞到一起,右侧车的驾驶人受伤的可能性更大,所以从保护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让右侧机动车先行。

听了民警这样一说,王先生感叹,看来开车还要多学交规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