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法律尊严 又要企业发展

时间: 2018-11-1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621

  本报讯 (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朱 锐) 日前,记者获悉,11月14日,江津法院对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在审判过程中,江津法院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细致调查,在判决中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切实保障了民营经济的依法健康发展。最终,被告单位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被依法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操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


  据了解,2018年2月14日,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工人驾驶叉车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将连接在该公司表面处理车间和污水处理站之间、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的排水管压破,造成少量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即通过公司内的水沟排放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柑子溪,并最终流入长江。


  因当时临近春节,单位已经放假的缘故,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到现场查看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排水管,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2月24日,春节假期结束后,在破损排水管未修复的情况下,该公司继续进行生产,直至2018年3月2日被查获。经重庆市江津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水沟外排口处的生产废水进行取样、分析,该污水总锌浓度为65.5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锌排放标准31.75倍。被告单位违法排放含锌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联合走访了解企业状况


  在办案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单位系一家具有十余年厂龄的民营企业,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偶发性。


  因此,在综合考虑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法院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主动联合江津区经信委、工商联、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前往被告单位所在工业园区及企业厂区进行进一步走访调查。


  在走访过程中,法院进一步了解到, 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其钣金制造生产线项目于2010年1月签约入驻工业园,项目总投资1.5亿元,用地面积40.98亩,于2010年9月开工建设,2011年9月完工,2012年1月正式搬迁投产。公司现有职工103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20人,主要生产设备50余台,为重庆地区最大的钣金制造厂家之一。主要产品为空调机外壳、机床护罩、高档通信机柜,并为国内知名企业提供生产配套。2017年,该公司生产总值4346万元,年税收262.816万元,被评为江津区增长型企业。


  多年以来,该企业一直遵纪守法,本次污染事件是企业疏忽大意所产生的偶发事件,且该企业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预计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将投入800万元新增生产线一条及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待生产线投入使用后将可生产空调外壳100万件,实现年产值1亿元以上。


  对法定代表人适用缓刑


  事件发生后,被告单位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环境保护意识欠缺的行为深感后悔,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预缴罚金,并自愿分别出资20万元、10万元实施生态修复。


  考虑到该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刘某若被判处实体刑,极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因此,江津区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修复环境,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构成重大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以罚金。


责编 陈生容 组版 李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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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法律尊严 又要企业发展

  本报讯 (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朱 锐) 日前,记者获悉,11月14日,江津法院对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在审判过程中,江津法院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细致调查,在判决中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切实保障了民营经济的依法健康发展。最终,被告单位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被依法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操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


  据了解,2018年2月14日,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工人驾驶叉车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将连接在该公司表面处理车间和污水处理站之间、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的排水管压破,造成少量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即通过公司内的水沟排放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柑子溪,并最终流入长江。


  因当时临近春节,单位已经放假的缘故,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到现场查看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排水管,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2月24日,春节假期结束后,在破损排水管未修复的情况下,该公司继续进行生产,直至2018年3月2日被查获。经重庆市江津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水沟外排口处的生产废水进行取样、分析,该污水总锌浓度为65.5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锌排放标准31.75倍。被告单位违法排放含锌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联合走访了解企业状况


  在办案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单位系一家具有十余年厂龄的民营企业,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偶发性。


  因此,在综合考虑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法院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主动联合江津区经信委、工商联、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前往被告单位所在工业园区及企业厂区进行进一步走访调查。


  在走访过程中,法院进一步了解到, 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其钣金制造生产线项目于2010年1月签约入驻工业园,项目总投资1.5亿元,用地面积40.98亩,于2010年9月开工建设,2011年9月完工,2012年1月正式搬迁投产。公司现有职工103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20人,主要生产设备50余台,为重庆地区最大的钣金制造厂家之一。主要产品为空调机外壳、机床护罩、高档通信机柜,并为国内知名企业提供生产配套。2017年,该公司生产总值4346万元,年税收262.816万元,被评为江津区增长型企业。


  多年以来,该企业一直遵纪守法,本次污染事件是企业疏忽大意所产生的偶发事件,且该企业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预计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将投入800万元新增生产线一条及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待生产线投入使用后将可生产空调外壳100万件,实现年产值1亿元以上。


  对法定代表人适用缓刑


  事件发生后,被告单位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环境保护意识欠缺的行为深感后悔,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预缴罚金,并自愿分别出资20万元、10万元实施生态修复。


  考虑到该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刘某若被判处实体刑,极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因此,江津区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修复环境,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构成重大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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