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恶势力团伙案件

时间: 2019-01-03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946

  本报讯(通讯员 李 娟)近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号等9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黔江区宣判的首例恶势力团伙案件。为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营造良好的扫黑除恶氛围,黔江区委政法委、黔江区法院和黔江区司法局组织了1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干部旁听庭审。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被告人杨号、秦磊、张涵在酒吧寻衅滋事:当日凌晨,被告人杨号、秦磊等人在黔江某酒吧喝酒,杨号醉酒后在酒吧内发泄情绪、摔砸酒瓶,酒吧工作人员即被害人刘某见状后上前劝说,无故被杨号、秦磊等人拳打脚踢、连捅数刀。随后,杨号、秦磊等人仓皇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7年6月3日,被告人杨号、秦磊、龚华侨、潘耀新、何忆在KTV寻衅滋事:当日20时许,杨号、秦磊等人应邀在黔江某KTV包房喝酒、唱歌时,被告人秦磊在上厕所期间骚扰被害人女青年宋某、冯某,遭拒绝后,杨号、秦磊等人便殴打被害人宋某、冯某,女青年蒋某劝架也被殴打,为发泄不满,杨号、秦磊等人在反复殴打宋某、冯某等3人后,又将宋某拖至包房外继续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蒋某、冯某和宋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陈佳、潘耀新、龚华侨、何艳在餐馆寻衅滋事:当日凌晨,被告人杨号、秦磊等人在KTV殴打宋某、冯某等3人后,因龙某为宋某、冯某等3人仗义执言,令杨号、秦磊等心生不满,便携带锄把、棒球棒等凶器到龙某所经营的餐馆,对龙某实施殴打,砸烂餐馆陈设。经鉴定,被害人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7年8月31日19时许,因被害人李某欠被告人杨号2000元高利贷,杨号为收账,便邀约秦磊、陈念等人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和非法拘禁,并强迫李某典当手机及用微粒贷贷款还钱。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陈念在酒吧寻衅滋事:当日凌晨,被告人陈念及其朋友在黔江区某酒吧唱歌蹦迪。期间,同在酒吧的被害人李某、何某等3人因看了陈念的朋友一眼,陈念便对被害人李某、何某等3人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何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号、秦磊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何艳、张涵、龚华侨、陈佳、潘耀新、何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张涵、何艳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何艳、张涵、龚华侨、陈佳、潘耀新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均应从重、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对9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 陈生容 组版 段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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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恶势力团伙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李 娟)近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号等9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黔江区宣判的首例恶势力团伙案件。为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营造良好的扫黑除恶氛围,黔江区委政法委、黔江区法院和黔江区司法局组织了1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干部旁听庭审。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被告人杨号、秦磊、张涵在酒吧寻衅滋事:当日凌晨,被告人杨号、秦磊等人在黔江某酒吧喝酒,杨号醉酒后在酒吧内发泄情绪、摔砸酒瓶,酒吧工作人员即被害人刘某见状后上前劝说,无故被杨号、秦磊等人拳打脚踢、连捅数刀。随后,杨号、秦磊等人仓皇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7年6月3日,被告人杨号、秦磊、龚华侨、潘耀新、何忆在KTV寻衅滋事:当日20时许,杨号、秦磊等人应邀在黔江某KTV包房喝酒、唱歌时,被告人秦磊在上厕所期间骚扰被害人女青年宋某、冯某,遭拒绝后,杨号、秦磊等人便殴打被害人宋某、冯某,女青年蒋某劝架也被殴打,为发泄不满,杨号、秦磊等人在反复殴打宋某、冯某等3人后,又将宋某拖至包房外继续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蒋某、冯某和宋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陈佳、潘耀新、龚华侨、何艳在餐馆寻衅滋事:当日凌晨,被告人杨号、秦磊等人在KTV殴打宋某、冯某等3人后,因龙某为宋某、冯某等3人仗义执言,令杨号、秦磊等心生不满,便携带锄把、棒球棒等凶器到龙某所经营的餐馆,对龙某实施殴打,砸烂餐馆陈设。经鉴定,被害人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7年8月31日19时许,因被害人李某欠被告人杨号2000元高利贷,杨号为收账,便邀约秦磊、陈念等人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和非法拘禁,并强迫李某典当手机及用微粒贷贷款还钱。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陈念在酒吧寻衅滋事:当日凌晨,被告人陈念及其朋友在黔江区某酒吧唱歌蹦迪。期间,同在酒吧的被害人李某、何某等3人因看了陈念的朋友一眼,陈念便对被害人李某、何某等3人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何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号、秦磊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何艳、张涵、龚华侨、陈佳、潘耀新、何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张涵、何艳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何艳、张涵、龚华侨、陈佳、潘耀新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均应从重、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对9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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