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强制投放鱼苗

时间: 2019-05-2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182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对于之前的行为我感到非常愧疚,我自愿购买鱼苗放鱼赎罪。”5月21日上午,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缓刑的何某在嘉陵江北碚黄桷码头相继投放了鱼苗。当天,渝北法院针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增殖放流、放养鱼苗的形式开展强制执行,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水上公安分局、渔民代表等参加了此次活动。

非法捞捕水产品获刑

据了解,2018年4月1日晚,何明(化名)电话邀约何某帮忙开船打鱼。当晚11时,何明要求何某将船开到嘉陵江北碚黄桷码头。嗣后,何明携带电瓶、升压器、电鱼舀等工具与何某汇合,将前述工具搬运上船并进行组装。

2018年4月2日凌晨,在何明的安排下,由何某负责划船、何明负责操作电捕鱼工具,在嘉陵江北碚黄桷码头附近水域捕捞水产品。当日4时,二人被捉获。经称重,两名被告人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翘壳、中华倒刺鲃等渔获物23.7千克。

公诉机关渝北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19日,渝北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何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年投放鱼苗44.8万余尾

尽管该案于2018年12月25日判决,并于2019年1月8日生效,但何某、何明放养鱼苗的义务却迟迟没有履行。

“被告人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直接影响水体中鱼类的数量,还严重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渝北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强制执行,及时修复生态,从而进一步达到“非法捕捞必究、资源损害要赔”的警示宣传效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据了解,当天共放养成鱼100千克,鲫鱼、鲤鱼、中华倒刺鲃等鱼苗80000尾,全部由缓刑人员主动购买。为了保证每一尾鱼苗都能顺利放归嘉陵江,活动现场动用执法艇,将大部分鱼苗运送至嘉陵江中心分散投放,剩余的小部分则用袋子和水桶装好,在嘉陵江边上投放,并在北碚渔政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有序投放。

据悉,近年来,渝北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2018年12月,该院在审理杜某、江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首次适用从业限制禁止令,禁止杜某、杜洪(化名)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禁止令的依法适用,给被告人戴上了“紧箍咒”,有利于社会的监督,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避免其重复犯罪。3年来,该院共组织缓刑人员投放鱼苗44.8万余尾,促进了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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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强制投放鱼苗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对于之前的行为我感到非常愧疚,我自愿购买鱼苗放鱼赎罪。”5月21日上午,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缓刑的何某在嘉陵江北碚黄桷码头相继投放了鱼苗。当天,渝北法院针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增殖放流、放养鱼苗的形式开展强制执行,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水上公安分局、渔民代表等参加了此次活动。

非法捞捕水产品获刑

据了解,2018年4月1日晚,何明(化名)电话邀约何某帮忙开船打鱼。当晚11时,何明要求何某将船开到嘉陵江北碚黄桷码头。嗣后,何明携带电瓶、升压器、电鱼舀等工具与何某汇合,将前述工具搬运上船并进行组装。

2018年4月2日凌晨,在何明的安排下,由何某负责划船、何明负责操作电捕鱼工具,在嘉陵江北碚黄桷码头附近水域捕捞水产品。当日4时,二人被捉获。经称重,两名被告人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翘壳、中华倒刺鲃等渔获物23.7千克。

公诉机关渝北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19日,渝北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何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年投放鱼苗44.8万余尾

尽管该案于2018年12月25日判决,并于2019年1月8日生效,但何某、何明放养鱼苗的义务却迟迟没有履行。

“被告人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直接影响水体中鱼类的数量,还严重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渝北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强制执行,及时修复生态,从而进一步达到“非法捕捞必究、资源损害要赔”的警示宣传效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据了解,当天共放养成鱼100千克,鲫鱼、鲤鱼、中华倒刺鲃等鱼苗80000尾,全部由缓刑人员主动购买。为了保证每一尾鱼苗都能顺利放归嘉陵江,活动现场动用执法艇,将大部分鱼苗运送至嘉陵江中心分散投放,剩余的小部分则用袋子和水桶装好,在嘉陵江边上投放,并在北碚渔政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有序投放。

据悉,近年来,渝北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2018年12月,该院在审理杜某、江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首次适用从业限制禁止令,禁止杜某、杜洪(化名)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禁止令的依法适用,给被告人戴上了“紧箍咒”,有利于社会的监督,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避免其重复犯罪。3年来,该院共组织缓刑人员投放鱼苗44.8万余尾,促进了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