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因手机丢失,辗转派出所调取监控,寻找无果。为发泄情绪,忠县一名男子点燃了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升起的国旗。2019年12月23日下午,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侮辱国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该案为渝东北首例侮辱国旗罪案件。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忠县城区因酒后丢失手机,遂报警求助,并先后到忠县公安局忠州第一、第二派出所查看监控视频,均未能找回手机。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离开忠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步行前往宾馆。当步行至忠州街道红星广场国旗台附近时,为发泄不满情绪,刘某先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旗杆绳烧断,导致国旗掉落至国旗台,后刘某再次用打火机将国旗点燃后离开。经测量,被焚烧的国旗长240cm、高160㎝,焚烧面积约91.6%。同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已经清醒地认识到焚烧国旗行为的严重性和造成的不良影响,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本案立案法官解释说,五星红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爱护国旗就是守护国家尊严。让国旗完整鲜艳、庄严肃穆,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重,更是对自强不息中华民族精神的尊重。刘某为发泄个人情绪,恣意点燃国旗,损害了国家的形象,破坏了国旗的尊严,冲击了社会公众的爱国情感,依法应予严惩。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向存丹 田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