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致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合同履行9个法律问题解答

时间: 2020-03-01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8176

开栏语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5个重点领域39个普遍性法律问题作出解答。重庆法制报特开设《助企抗疫·司法同行》栏目,敬请关注。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解答】 构成。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关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当结合合同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3)合同履行已尽到合理义务仍无法及时告知对方的证据;(4)政府部门或机构办理不可抗力证明的通知公告。

2.当事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法院对援引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合同的审查标准普遍比较严格,需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发展过程及对合同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政府关于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发文;(2)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相关证据;(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疫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4)书面方式通知解除合同等相关证据。

3.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解答】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以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为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不可抗力发生在违约之后的情形除外;对合同履行中已造成的损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裁判中通常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由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责任分担。在解除合同方及时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因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损失的证明材料;(2)书面方式通知解除合同的材料;(3)损失扩大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

4.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 需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情况予以具体分析。需要满足的条件至少应包括:(1)疫情与迟延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当事人已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3)已采取了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政府有关文件;(2)不可抗力发生前不存在迟延履行的证明材料;(3)疫情对合同履约产生影响的证明材料;(4)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材料;(5)采取合理措施等相关证据。

5.合同卖方因疫情导致延迟供货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 结合疫情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疫情与延迟供货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度,通常需要满足疫情是导致不能供货的直接原因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2)卖方已就延期供货的情况及原因向买方送达了通知,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3)供货受疫情影响不是因卖方迟延履行所致。若以上条件均满足,通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疫情与延迟供货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2)因防疫措施导致合同期内无法开工生产、无法运输完成交付的证明材料;(3)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材料;(4)卖方对延迟供货无过错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

6.卖方因疫情防控导致货物迟延交付,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应如何处理?

【解答】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分情况处理。若满足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援引不可抗力通知买方解除合同;若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延迟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仅是实现时间或方式的问题,可以援引公平原则或者情势变更的规定变更合同约定。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卖方对延迟交付不存在过错的材料;(2)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证据材料;(3)达成履行方式和时间变更的书面证据材料等。

7.疫情期间,承租人能否以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能否以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

【解答】 一般情况下无法支持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但如果承租人证明因疫情影响或因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等,还需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如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在疫情期间,由于疫情而使得租赁物本身不具备生产经营的可能性,且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将基于诚实信用、兼顾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作出处理,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于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出租方合同目的实现,不轻易支持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租赁合同;(2)承租方需收集政府及部门疫情管控措施的通知、公告;(3)承租方需收集因疫情导致承租人合同目的确已无法实现的证明材料;(4)出租方需收集逾期支付房租的事实。

8.因疫情影响,承租人能否以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请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

【解答】 承租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要求关停特定经营场所或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可与出租人协商适当延长租期或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

【法律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第十一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问。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疫情期间政府及部门出具的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相关文件;(2)承租人提供的因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有关证据材料;(3)发函协商减免租金及共同设法减少损失等材料。

9.因疫情影响导致酒店营业收入大幅降低或停业,能否申请租金减免?

【解答】 可以。本次疫情期间酒店因防疫政策管控无法经营,应当认定属于酒店经营者难以预见且无法克服的风险,酒店经营者可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合同责任。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因疫情营业额大幅降低或停业的证明材料;(2)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文件;(3)相关地产企业的租金减免措施或声明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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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致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合同履行9个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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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5个重点领域39个普遍性法律问题作出解答。重庆法制报特开设《助企抗疫·司法同行》栏目,敬请关注。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解答】 构成。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关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当结合合同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3)合同履行已尽到合理义务仍无法及时告知对方的证据;(4)政府部门或机构办理不可抗力证明的通知公告。

2.当事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法院对援引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合同的审查标准普遍比较严格,需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发展过程及对合同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政府关于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发文;(2)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相关证据;(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疫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4)书面方式通知解除合同等相关证据。

3.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解答】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以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为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不可抗力发生在违约之后的情形除外;对合同履行中已造成的损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裁判中通常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由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责任分担。在解除合同方及时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因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损失的证明材料;(2)书面方式通知解除合同的材料;(3)损失扩大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

4.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 需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情况予以具体分析。需要满足的条件至少应包括:(1)疫情与迟延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当事人已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3)已采取了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政府有关文件;(2)不可抗力发生前不存在迟延履行的证明材料;(3)疫情对合同履约产生影响的证明材料;(4)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材料;(5)采取合理措施等相关证据。

5.合同卖方因疫情导致延迟供货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 结合疫情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疫情与延迟供货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度,通常需要满足疫情是导致不能供货的直接原因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2)卖方已就延期供货的情况及原因向买方送达了通知,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3)供货受疫情影响不是因卖方迟延履行所致。若以上条件均满足,通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疫情与延迟供货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2)因防疫措施导致合同期内无法开工生产、无法运输完成交付的证明材料;(3)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材料;(4)卖方对延迟供货无过错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

6.卖方因疫情防控导致货物迟延交付,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应如何处理?

【解答】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分情况处理。若满足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援引不可抗力通知买方解除合同;若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延迟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仅是实现时间或方式的问题,可以援引公平原则或者情势变更的规定变更合同约定。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卖方对延迟交付不存在过错的材料;(2)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证据材料;(3)达成履行方式和时间变更的书面证据材料等。

7.疫情期间,承租人能否以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能否以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

【解答】 一般情况下无法支持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但如果承租人证明因疫情影响或因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等,还需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如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在疫情期间,由于疫情而使得租赁物本身不具备生产经营的可能性,且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将基于诚实信用、兼顾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作出处理,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于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出租方合同目的实现,不轻易支持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租赁合同;(2)承租方需收集政府及部门疫情管控措施的通知、公告;(3)承租方需收集因疫情导致承租人合同目的确已无法实现的证明材料;(4)出租方需收集逾期支付房租的事实。

8.因疫情影响,承租人能否以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请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

【解答】 承租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要求关停特定经营场所或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可与出租人协商适当延长租期或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

【法律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第十一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问。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疫情期间政府及部门出具的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相关文件;(2)承租人提供的因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有关证据材料;(3)发函协商减免租金及共同设法减少损失等材料。

9.因疫情影响导致酒店营业收入大幅降低或停业,能否申请租金减免?

【解答】 可以。本次疫情期间酒店因防疫政策管控无法经营,应当认定属于酒店经营者难以预见且无法克服的风险,酒店经营者可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合同责任。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因疫情营业额大幅降低或停业的证明材料;(2)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文件;(3)相关地产企业的租金减免措施或声明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