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疏通“生命通道”

时间: 2020-05-1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962

  “以前这里停满了车,消防门都打不开,现在经过整改总算畅通了。”近日,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和彭水县检察院在对办理的一起公共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访时,收到了当地居民这样的反馈后,检察官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今年1月,在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的安排下,辖区基层检察机关开始了对“等外”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结合彭水县工作实际,彭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深入辖区内部分居民小区实地摸排,开展打通“生命通道”检察专项行动,并及时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联合检察机关、交警、城管、物管、街道办等部门开展集中清理专项行动。

  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彭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在对县内30余处小区进行公共安全设施走访调查后发现,一些人口集中的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缺失,消防通道都存在不同种程度的占用、堵塞、封闭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情形,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随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2月27日,彭水县检察院将诉前检察建议报请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核批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月19日,在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指导下,彭水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应急管理局发出了包含对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等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并督促其整改,加强辖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内容的检察建议书。

  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并立即派遣人员现场勘查。从3月22日开始,由彭水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汽车堵塞消防通道行为进行了劝离,对消防设施查漏补缺,及时更换。

  为了更好地督促相关小区完成消防安全整改,自4月18日起,彭水县检察院和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多次联合回访,并将回访整改情况报送至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城区大部分小区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整改,效果明显,一些安全隐患问题还有待继续改进到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进监督,及时进行‘回头看’,确保监督活动取得实效性进展。”彭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分管院领导陈昌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时说道。

  通讯员 李懿浩 记者 舒楚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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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疏通“生命通道”

  “以前这里停满了车,消防门都打不开,现在经过整改总算畅通了。”近日,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和彭水县检察院在对办理的一起公共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访时,收到了当地居民这样的反馈后,检察官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今年1月,在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的安排下,辖区基层检察机关开始了对“等外”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结合彭水县工作实际,彭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深入辖区内部分居民小区实地摸排,开展打通“生命通道”检察专项行动,并及时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联合检察机关、交警、城管、物管、街道办等部门开展集中清理专项行动。

  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彭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在对县内30余处小区进行公共安全设施走访调查后发现,一些人口集中的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缺失,消防通道都存在不同种程度的占用、堵塞、封闭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情形,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随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2月27日,彭水县检察院将诉前检察建议报请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核批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月19日,在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指导下,彭水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应急管理局发出了包含对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等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并督促其整改,加强辖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内容的检察建议书。

  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并立即派遣人员现场勘查。从3月22日开始,由彭水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汽车堵塞消防通道行为进行了劝离,对消防设施查漏补缺,及时更换。

  为了更好地督促相关小区完成消防安全整改,自4月18日起,彭水县检察院和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多次联合回访,并将回访整改情况报送至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城区大部分小区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整改,效果明显,一些安全隐患问题还有待继续改进到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进监督,及时进行‘回头看’,确保监督活动取得实效性进展。”彭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分管院领导陈昌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时说道。

  通讯员 李懿浩 记者 舒楚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