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买了3个包结果全是假大牌

时间: 2020-05-2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27

  本网讯 通过微信代购花费4万余元购买3个名牌包包,结果都非正品,代购还不退款。近日,市五中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代购向买家返还40700元货款。

  2018年6月,周女士经朋友介绍,添加了蒋先生的微信,之后便经常见到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在国外旅游和给国内顾客代购各种奢侈品的图片或者视频。周女士就让身在德国的蒋先生代购香奈儿、克洛伊和LV三个品牌的提包各一个。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包的型号、价格,周女士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给了蒋先生共计40700元。

  “后来我背LV那个包出门,朋友告诉我不是正品,让我尴尬得不得了!”周女士提起这事就生气。

  至此,周女士对购买的另外两个包是否正品也存了疑问,遂自行通过另外两个品牌的真伪查证渠道进行查证,发现那两个品牌包也非正品。但当她再找蒋先生要求退货退款时,对方却不认可了。周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蒋先生退还全部货款。

  “我是按照她的要求帮她在专卖店买的包,我赚的只是退的税。因此,我给她提供的是代购服务而不是直接向她销售商品,我们这是委托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蒋先生在一审时如此辩称。

  市五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蒋先生与周女士交易方式为:周女士选定货物,由蒋先生就特定货物进行报价,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蒋先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周女士之间就周女士委托蒋先生为其处理事务以及双方曾就蒋先生应收取的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为退税金额进行过约定,因此,蒋先生辩称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不予采信。蒋先生作为出卖人,应向周女士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正品品牌包。而蒋先生在一、二审中均未举示购买单据、刷卡记录、退税记录等能证明案涉货物为正品包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解除周女士与蒋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蒋先生向周女士返还40700元货款。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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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买了3个包结果全是假大牌

  本网讯 通过微信代购花费4万余元购买3个名牌包包,结果都非正品,代购还不退款。近日,市五中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代购向买家返还40700元货款。

  2018年6月,周女士经朋友介绍,添加了蒋先生的微信,之后便经常见到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在国外旅游和给国内顾客代购各种奢侈品的图片或者视频。周女士就让身在德国的蒋先生代购香奈儿、克洛伊和LV三个品牌的提包各一个。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包的型号、价格,周女士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给了蒋先生共计40700元。

  “后来我背LV那个包出门,朋友告诉我不是正品,让我尴尬得不得了!”周女士提起这事就生气。

  至此,周女士对购买的另外两个包是否正品也存了疑问,遂自行通过另外两个品牌的真伪查证渠道进行查证,发现那两个品牌包也非正品。但当她再找蒋先生要求退货退款时,对方却不认可了。周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蒋先生退还全部货款。

  “我是按照她的要求帮她在专卖店买的包,我赚的只是退的税。因此,我给她提供的是代购服务而不是直接向她销售商品,我们这是委托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蒋先生在一审时如此辩称。

  市五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蒋先生与周女士交易方式为:周女士选定货物,由蒋先生就特定货物进行报价,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蒋先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周女士之间就周女士委托蒋先生为其处理事务以及双方曾就蒋先生应收取的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为退税金额进行过约定,因此,蒋先生辩称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不予采信。蒋先生作为出卖人,应向周女士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正品品牌包。而蒋先生在一、二审中均未举示购买单据、刷卡记录、退税记录等能证明案涉货物为正品包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解除周女士与蒋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蒋先生向周女士返还40700元货款。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