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拟下调 让“小恶人”更难逃

时间: 2020-10-16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14

  


  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拟作出修改。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专家表示,草案上述规定是为回应舆情呼声作出的部分调整,这一规定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且仅针对特定严重犯罪情形。

  未成年人犯罪数多年下降后回升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事件屡有发生。

  去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曾引发舆论关注。前不久,湖北孝感13岁女生张某遭同为13岁的男生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并被剪刀刺伤颈部多处。因伤人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当地公安便对案件予以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划定为16周岁: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犯罪,才会负刑事责任。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披露,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但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总体下降趋势明显。此外,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减少,2019年较2014年减少5890人,降幅达51.96%,反映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逐步向好。

  不过,一些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杀人等犯罪,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引发舆论对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打击犯罪,但也有观点称,单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条指出,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

  个别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此前回应记者称,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臧铁伟表示,但对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各方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谨慎调整回应社会呼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此前几起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等恶性案件中,因涉案未成年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舆论关注,草案上述规定回应了社会舆情呼声,作出部分调整。

  谈及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阮齐林认为,这是在严格限制条件下的,仅针对特定严重犯罪情形规定的下调。“调整非常谨慎,按照草案规定,下调仅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而且还附加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要求情节恶劣,比如杀死多人,或是手段残忍,又或是杀人动机恶劣等情形。二是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如何界定?阮齐林认为,实践中,有很多刑法加重犯,比如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或是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也会以故意杀人罪来判决。因此,如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特征,也可以经过特定程序适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也有不少学者建议,可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做法,在刑法中设定“天窗”。

  根据该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该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定写入刑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告诉记者,草案的实质是对于特定犯罪、经过特定程序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一修改与需要在相关案件中证明涉案未成年人行为时具有“恶意”以“补足年龄”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全一样。该调整因只涉及12-14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的案件,故实际波及面极其有限,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较为有限。

  赵军还建议,针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应重新设计,应与他们的年龄特征相适应,否则,不会取得积极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同时,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时,应该做到与刑法中其他年龄(性同意年龄)规则的协调。

  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记者了解到,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

  依据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会考虑对这类未成年人予以收容教养、行政处罚、社会帮教、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等处理。其中,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也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并予以改进完善。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告诉记者,当前对有轻微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没有很好的教育矫治措施,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会对他们“一放了之”,仅责令家长严加管教。这些未成年人在16岁之后,再犯同样的错误就会“一罚了之”。“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之间就产生没有教育矫正干预的空白阶段,导致很多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不断出现,这和专门教育的的缺位有直接关系。这也意味着,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发展是其中重要一环。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首次明确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草案将专门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释放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即对具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矫治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体现了中国少年司法宽容而不纵容理念。”郗培植称。        

据中国长安网
 


  □评论

少年司法实践须升级

□南社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介绍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时再次提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表示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的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作为一项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制度安排,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不仅在域外多有实践,随着近年来不少“小恶魔”身涉恶性案件而不乏学界讨论,其旨在对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部分未成年人,若有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特定犯罪行为实施时具有明显恶意,或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被推翻。学界讨论对此也已相应地给出具体操作建议,比如对突破现行法定14周岁限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传统八项重罪的低龄未成年人,将对其追诉必要性的判断权赋予相当(或最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应当说,学界建议与此番立法表态中的“特定情形”与“特别程序”已经有了高度的关联性,这也是在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讨论中可能具有较高操作性和实现度的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调整”,要有规范的立法流程保证,有法定情形、法定程序的规制,这有别于基于恶性个案而起的网络情绪,而立法的严谨性也对具体司法实践的判断、尺度有更高的要求。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表述,显然赋予了具体司法更多的判断权与自由裁量空间,而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与判断同样需要谨守法律边界、立足事实与法律。

  此外也要看到,立法层面的此番表态除了备受关注的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也在专门矫治教育等方面着墨颇多,这表明刑事责任年龄从来都不是全社会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议题。甚至可以说,专门的矫治教育可能是更复杂的制度实践,此前13岁少年杀人案等焦点事件中,因收容教育场所的欠缺使得“一放了之”的问题突出,在此背后则是从侦查、起诉到司法判决的执行等多个环节,少年司法制度的诸多功课待补。在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同时,少年司法制度的全面升级同样需要得到高度重视和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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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年龄拟下调 让“小恶人”更难逃

  


  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拟作出修改。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专家表示,草案上述规定是为回应舆情呼声作出的部分调整,这一规定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且仅针对特定严重犯罪情形。

  未成年人犯罪数多年下降后回升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事件屡有发生。

  去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曾引发舆论关注。前不久,湖北孝感13岁女生张某遭同为13岁的男生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并被剪刀刺伤颈部多处。因伤人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当地公安便对案件予以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划定为16周岁: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犯罪,才会负刑事责任。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披露,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但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总体下降趋势明显。此外,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减少,2019年较2014年减少5890人,降幅达51.96%,反映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逐步向好。

  不过,一些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杀人等犯罪,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引发舆论对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打击犯罪,但也有观点称,单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条指出,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

  个别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此前回应记者称,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臧铁伟表示,但对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各方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谨慎调整回应社会呼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此前几起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等恶性案件中,因涉案未成年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舆论关注,草案上述规定回应了社会舆情呼声,作出部分调整。

  谈及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阮齐林认为,这是在严格限制条件下的,仅针对特定严重犯罪情形规定的下调。“调整非常谨慎,按照草案规定,下调仅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而且还附加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要求情节恶劣,比如杀死多人,或是手段残忍,又或是杀人动机恶劣等情形。二是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如何界定?阮齐林认为,实践中,有很多刑法加重犯,比如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或是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也会以故意杀人罪来判决。因此,如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特征,也可以经过特定程序适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也有不少学者建议,可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做法,在刑法中设定“天窗”。

  根据该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该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定写入刑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告诉记者,草案的实质是对于特定犯罪、经过特定程序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一修改与需要在相关案件中证明涉案未成年人行为时具有“恶意”以“补足年龄”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全一样。该调整因只涉及12-14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的案件,故实际波及面极其有限,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较为有限。

  赵军还建议,针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应重新设计,应与他们的年龄特征相适应,否则,不会取得积极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同时,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时,应该做到与刑法中其他年龄(性同意年龄)规则的协调。

  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记者了解到,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

  依据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会考虑对这类未成年人予以收容教养、行政处罚、社会帮教、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等处理。其中,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也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并予以改进完善。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告诉记者,当前对有轻微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没有很好的教育矫治措施,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会对他们“一放了之”,仅责令家长严加管教。这些未成年人在16岁之后,再犯同样的错误就会“一罚了之”。“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之间就产生没有教育矫正干预的空白阶段,导致很多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不断出现,这和专门教育的的缺位有直接关系。这也意味着,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发展是其中重要一环。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首次明确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草案将专门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释放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即对具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矫治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体现了中国少年司法宽容而不纵容理念。”郗培植称。        

据中国长安网
 


  □评论

少年司法实践须升级

□南社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介绍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时再次提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表示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的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作为一项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制度安排,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不仅在域外多有实践,随着近年来不少“小恶魔”身涉恶性案件而不乏学界讨论,其旨在对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部分未成年人,若有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特定犯罪行为实施时具有明显恶意,或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被推翻。学界讨论对此也已相应地给出具体操作建议,比如对突破现行法定14周岁限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传统八项重罪的低龄未成年人,将对其追诉必要性的判断权赋予相当(或最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应当说,学界建议与此番立法表态中的“特定情形”与“特别程序”已经有了高度的关联性,这也是在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讨论中可能具有较高操作性和实现度的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调整”,要有规范的立法流程保证,有法定情形、法定程序的规制,这有别于基于恶性个案而起的网络情绪,而立法的严谨性也对具体司法实践的判断、尺度有更高的要求。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表述,显然赋予了具体司法更多的判断权与自由裁量空间,而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与判断同样需要谨守法律边界、立足事实与法律。

  此外也要看到,立法层面的此番表态除了备受关注的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也在专门矫治教育等方面着墨颇多,这表明刑事责任年龄从来都不是全社会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议题。甚至可以说,专门的矫治教育可能是更复杂的制度实践,此前13岁少年杀人案等焦点事件中,因收容教育场所的欠缺使得“一放了之”的问题突出,在此背后则是从侦查、起诉到司法判决的执行等多个环节,少年司法制度的诸多功课待补。在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同时,少年司法制度的全面升级同样需要得到高度重视和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