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测量作案工具 本网讯 很多人以为只有野生保护动物才不可以捕猎,其实还有一类“三有动物”也是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捕猎的。日前,巴南区的陈某和工友田某就因为在南川区头渡镇捕猎“三有动物”——野鸡被依法判处刑罚。 前不久,陈某在一次刷抖音时,看见有人在夜间用强光手电照射鸟类等野生动物,能将野生动物捉住,于是便萌生了猎捕野鸡的想法。于是,陈某在网上购买了强光手电和网具,邀约与其一道在头渡镇搞装饰工程的田某,驾车到头渡镇方竹村广家坝猎捕到野鸡一只。返程途中,两人被南川区公安局头渡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案件被移交该区森林警察支队侦办。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人猎获的野鸡为鸡形目雉科雉鸡,为“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受法律保护的3类野生动物之一。”森林警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冉长寿介绍,陈某和田某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 陈某和田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好奇贪玩、触犯法律的行为悔恨万分,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向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交纳生态修复金2000元。近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和田某非法狩猎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宣告陈某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管制三个月。涪陵区检察院依法对田某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决定。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3类。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盛余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