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意外坠亡 宾馆被判担责

时间: 2017-12-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52583

本网讯(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夏建飞) 年轻夫妇携幼儿在宾馆访友,幼儿玩耍时从宾馆窗户不幸坠亡,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宾馆对幼儿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周路、张霞夫妇系永川区某镇人,今年1月携一岁多的儿子周晋回镇过年。因周路的舅舅和舅妈住在镇上某宾馆三楼,周路等人晚饭后到该宾馆房间玩耍。张霞到了房间后便打开铝合金玻璃窗透气。

周晋先是在床上玩牌,后推着椅子到处玩,大人们在一旁说笑,不久周晋把椅子推到窗边,并爬上窗台玩耍,后从窗台坠落至楼下人行道上,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天不幸去世。

2月9日,周路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其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庭审中,宾馆认为,周晋及其父母当天到宾馆系探亲,而非入住的客人,宾馆对周晋并无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房屋的窗台设计合理,不存在缺陷,故其对周晋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核实,周晋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另查明,宾馆的塑钢玻璃窗外安装了铝合金钢管焊接的格栅,且该栅栏左边半扇可开启,并设置有锁孔,事发时该格栅关合但锁孔未加锁或铁丝固定。栅栏系当地镇政府对街道风貌改造时安装,完工后交付给宾馆管理使用。栅栏距离窗台较近,若当时栅栏落锁或者固定好,周晋即使从窗台坠落也有栅栏能够卡住。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周路夫妇作为周晋的监护人,在进入房间并打开窗户后未仔细检查外侧的铝合金栅栏是否关好,当周晋站在凳子上到窗台边玩耍时也未予以阻止,以致周晋跌落窗台后死亡,二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周晋并非入住宾馆的顾客,但其跟随家人到宾馆处探亲时,宾馆的管理人员并未阻止,也未就格栅处存在危险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且周晋等人到达宾馆处房间时天色渐晚,窗外栅栏呈关闭状,凭直观难以判断是否固定及安全,故宾馆对周晋坠落窗台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永川法院判决,宾馆对周晋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1.05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路夫妇不服并提起上诉,后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宾馆一次性赔偿周路夫妇各项损失20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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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意外坠亡 宾馆被判担责

本网讯(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夏建飞) 年轻夫妇携幼儿在宾馆访友,幼儿玩耍时从宾馆窗户不幸坠亡,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宾馆对幼儿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周路、张霞夫妇系永川区某镇人,今年1月携一岁多的儿子周晋回镇过年。因周路的舅舅和舅妈住在镇上某宾馆三楼,周路等人晚饭后到该宾馆房间玩耍。张霞到了房间后便打开铝合金玻璃窗透气。

周晋先是在床上玩牌,后推着椅子到处玩,大人们在一旁说笑,不久周晋把椅子推到窗边,并爬上窗台玩耍,后从窗台坠落至楼下人行道上,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天不幸去世。

2月9日,周路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其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庭审中,宾馆认为,周晋及其父母当天到宾馆系探亲,而非入住的客人,宾馆对周晋并无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房屋的窗台设计合理,不存在缺陷,故其对周晋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核实,周晋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另查明,宾馆的塑钢玻璃窗外安装了铝合金钢管焊接的格栅,且该栅栏左边半扇可开启,并设置有锁孔,事发时该格栅关合但锁孔未加锁或铁丝固定。栅栏系当地镇政府对街道风貌改造时安装,完工后交付给宾馆管理使用。栅栏距离窗台较近,若当时栅栏落锁或者固定好,周晋即使从窗台坠落也有栅栏能够卡住。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周路夫妇作为周晋的监护人,在进入房间并打开窗户后未仔细检查外侧的铝合金栅栏是否关好,当周晋站在凳子上到窗台边玩耍时也未予以阻止,以致周晋跌落窗台后死亡,二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周晋并非入住宾馆的顾客,但其跟随家人到宾馆处探亲时,宾馆的管理人员并未阻止,也未就格栅处存在危险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且周晋等人到达宾馆处房间时天色渐晚,窗外栅栏呈关闭状,凭直观难以判断是否固定及安全,故宾馆对周晋坠落窗台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永川法院判决,宾馆对周晋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1.05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路夫妇不服并提起上诉,后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宾馆一次性赔偿周路夫妇各项损失20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