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 2019-10-24 来源: 江津区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233
本网讯(通讯员 谢钦羽)2019年10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诉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一审宣判。
江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6967万元,由该置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该置业公司向江津区财政局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4550万元,至今尚欠2417万元。
2018年4月16日,江津检察院向江津区国土房管局作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对2417万元土地出让价款进行追缴,建议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收回该置业公司欠缴的2417万元土地出让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8年9月28日,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该置业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否则将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2019年5月24日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发函再次要求该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催收欠款。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追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责现由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受。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
故被告具有对江津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进行监管和收缴的法定职责。江津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置业公司尚欠2417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未缴纳,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江津检察院作出的《检察建议书》明确要求被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而被告仅通过发送《律师函》、召开平台用地专题会议等方式对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进行追缴,至今该2417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仍处于欠缴状态。
被告的上述行为仅能说明其从形式上对该土地出让款进行了催收,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充分有效的方式履行法定追缴职责,属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法官说法
行政机关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情形,即视为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被告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有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进行追缴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其职责可通过加收违约金、解除合同等多种方式得到实现,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使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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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本网讯(通讯员 谢钦羽)2019年10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诉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一审宣判。
江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6967万元,由该置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该置业公司向江津区财政局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4550万元,至今尚欠2417万元。
2018年4月16日,江津检察院向江津区国土房管局作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对2417万元土地出让价款进行追缴,建议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收回该置业公司欠缴的2417万元土地出让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8年9月28日,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该置业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否则将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2019年5月24日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发函再次要求该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催收欠款。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追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责现由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受。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
故被告具有对江津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进行监管和收缴的法定职责。江津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置业公司尚欠2417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未缴纳,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江津检察院作出的《检察建议书》明确要求被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而被告仅通过发送《律师函》、召开平台用地专题会议等方式对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进行追缴,至今该2417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仍处于欠缴状态。
被告的上述行为仅能说明其从形式上对该土地出让款进行了催收,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充分有效的方式履行法定追缴职责,属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法官说法
行政机关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情形,即视为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被告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有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进行追缴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其职责可通过加收违约金、解除合同等多种方式得到实现,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使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