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昌中等3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时间: 2019-10-30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453

10月29日下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昌中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组织、领导者李昌中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他3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李昌中伙同莫中杰、龙从云等人在重庆市永川区开设流动赌场,抽头渔利。2010年,莫中杰等人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刑。2011年2月,李昌中因开设赌场罪被宣告缓刑,但其并未因此收手,不仅继续开设赌场,还纠集谭建、闫发强、孙少英等人,在永川区多个赌场收取保护费。被告人谭建等又陆续纠集、聚拢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昌中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谭建、孙少英、高云翔、夏世春、袁仕斌、林绍渊、何荣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闫发强、蒋觉勇、谢绍春、饶恩友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6月,李昌中授意谭建、孙少英安排人手持刀当街砍伤社会人员王虎,在永川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200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昌中参与永川区红炉镇煤矸石经营,介入永川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入股棠城一号KTV会所经营,大肆攫取利益。该组织成员通过收取赌场保护费、开设赌场、诈骗、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等犯罪行为,攫取非法利益;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肆意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李昌中在组织成员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之后,出面为组织成员开脱罪责。该组织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影响恶劣。

渝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昌中、谭建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昌中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当对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谭建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与各自所参与的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罚。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昌中等3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10月29日下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昌中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组织、领导者李昌中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他3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李昌中伙同莫中杰、龙从云等人在重庆市永川区开设流动赌场,抽头渔利。2010年,莫中杰等人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刑。2011年2月,李昌中因开设赌场罪被宣告缓刑,但其并未因此收手,不仅继续开设赌场,还纠集谭建、闫发强、孙少英等人,在永川区多个赌场收取保护费。被告人谭建等又陆续纠集、聚拢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昌中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谭建、孙少英、高云翔、夏世春、袁仕斌、林绍渊、何荣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闫发强、蒋觉勇、谢绍春、饶恩友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6月,李昌中授意谭建、孙少英安排人手持刀当街砍伤社会人员王虎,在永川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200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昌中参与永川区红炉镇煤矸石经营,介入永川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入股棠城一号KTV会所经营,大肆攫取利益。该组织成员通过收取赌场保护费、开设赌场、诈骗、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等犯罪行为,攫取非法利益;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肆意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李昌中在组织成员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之后,出面为组织成员开脱罪责。该组织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影响恶劣。

渝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昌中、谭建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昌中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当对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谭建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与各自所参与的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