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罗尧)9月3日,梁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子、女儿,沿酉阳县大溪镇长岭村乡村道路从长岭村往大溪集镇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未减速观察,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相关交通法规,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公巡六中队民警判定,当事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路口时,未注意减速并观察道路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路口时未减速观察通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针对梁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以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民警最终对当事人梁某某处以罚款300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 交巡警提示:行经路口时,应减速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交通违法,安全文明出行。 |